外国刑法强奸罪相关规定?

我国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主体只规定为男性,想知道外国刑法中关于女性“强奸”男性以及同性恋男性强奸男性的行为是否有相应规定?最好能详细例举几个较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法文规定,假如英美法系国家有过类似案例,能否介绍案例和判决结果,谢谢。

《意大利刑法典》 第十二章侵犯人身罪第609-2 性暴力中规定,“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或者通过滥用权力,强迫他人实施或者接受性行为的,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法国刑法典》 [20] 第一卷第二编第三节第一目第222-23条规定,“以暴力强制威胁或趁人不备,对他人施以任何性进入行为,无论其为何种性质,均为强奸罪。强奸罪,处15年徒刑。”1997年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刑法 [21] 分则第十八章侵害性不受侵犯权和个人性自由的犯罪中规定有:强奸①即对受害人或其他人使用暴力或使用暴力相威胁,或利用受害人孤立无援的状态与之实行性交的,处3年以上6年以下的剥夺自由;②……。”英国刑法《1956年性犯罪法》 [22] 只是简单地规定,“男子强奸妇女的犯罪行为。”《1976年性犯罪法》以制定法的形式确认了上议院在检察长诉摩根一案中作出的关于强奸的普通法上的定义,现在的《1956年性犯罪法》 [23] 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男子强奸妇女或其他男子即构成犯罪。   综上有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立法所述,对强奸罪的直接主体限制为男子和对象为女子的国家有日本、美国、加拿大、原西德等;对强奸罪的直接主体和对象均无限制的国家有德国、意大利、法国、俄罗斯等;对强奸罪的直接主体限制为男子而后把对象从单一的妇女增加为“妇女或其他男子”的国家有英国。同时亦可说明,从国外的刑法立法例来看,强奸罪的直接主体未必是男子,亦可是女子;强奸罪的对象未必一定是女子,照样可以是男子,包括男子强奸男子;另外,强奸罪的直接主体和对象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呈现增加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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