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我孤陋寡闻,没听说过「清朝俣选进土」,但读过清康熙年间的「拣选举人」。
清代举人要步入仕途,除了通过在会试中考取进士这条道路之外,还有其他途径进入官场。在大选制度产生之前,举人可通过本人申请地方州、府、县学教职工作,这一制度在明代已经出现,清代延续;另一条道路是参加拣选,即由朝廷在中举人中挑选人员,授予知县等官职。
申请在地方做教职工作的,分配制度经历了多次改变,职务的范围不断变化,录取办法也在不断变更。起初并不分参加科考的年限,而是在廷试之後,经礼部、吏部、翰林院共同审阅试卷,排定名次,再送到吏部,授予教授、州学正或者县教谕等职务。
这一制度在康熙四年做出更改,依照廷试成绩高低等级,依次授予教授、学正、教谕等职务。康熙九年再次更改制度,彼时不再分试卷等级,而是由礼部直接依据科考名次,拟定名册送到吏部,授予学正、教谕职务,教授一职不在其列。康熙二十六年,廷试取消,申请从事教职的举人按照科考名次直接选取。
参加拣选的举人,在会试中没有考中进士,愿意参加拣选的都可以参加考试,朝廷从中挑选授予推官、知县、通判等官职。顺治九年,举人会试以三次考试为限,历经三次会试而不中进士的,就被挑选为推官、知州、知县等官职。
顺治十五年,以远、近省进行区分。其中远省为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福建、湖南,余者为近省。远省举人参加会试以三科为限,近省为五科,不中者参加拣选。顺治十六年,停止考试知州。康熙三十七年,拣选官员只可任职知县。
康熙三十九年规定:「各省拣选举人,俱停其考试,远省一科,与近省五科者,照其科分为先後;若科分相同者,则照名次先後;若名次相同,则照省份次序,逐科分榜注册挨选。」雍正三年,拣选官职增加直隶州州同。乾隆四年规定,每次科举会试放榜後,远省举人会试以一科为限,近省以三科为限,不中进士的举人,愿意为知县的参加拣选。其中年富力强的优先选用,年老体衰者从事教职。
拣选举人最初以考试为序,後来举人全部依据科考年限、名次、地域,供吏部选择。拣选举人的官职范围从推官、知县、通判等职务改变为推官、知州、知县,再取消推官、知州,只有知县一直提供,且这一规定後来一直延续到清末。
不管是参加教职的,还是参加拣选的举人,都是由吏部挑选任职。所不同的只是前者因为职务较低,可以回原籍等待铨选,不似後者必须在京城投供验到,等候结果。随著科举考试的推进,拣选人员逐年增加,而朝廷可提供的官职相对固定,远不足以满足参加拣选举人的需求。时间越久,京城堆积的候选人员越多,人员堆积在京城,境况窘迫。
在这种困境下,康熙四年下谕旨:「候选各官,酌量出缺多寡,应截留者,留京候选,其馀听其回籍,俟选期将近,咨令赴部。」这道诏谕之後,只有临近铨选的举人停留京城,铨选日期尚远的举人则回籍等候,只需在日期接近时进京即可。这里的做法被称作「截取」,後来也有一些材料中提到,比如雍正元年「现在截取丙戌科以前拣选举人,听其赴部照例铨选。」由此可见,截取是拣选之後的程序,而非与拣选、大挑并列。有的学者将这三者作为并列关系,观点有待推敲。
截取之法刚出现时,吏部根据往年的数据,预估出一年官职出缺数量,给出具体数字。在截取时采用年份在前的举人优先录用的准则。从乾隆七年开始,规定「远近省举人知县,届应截取之时,每次截取三科,俟选用将完,再行具题截取。」十五年规定「嗣後举人截取,仍定以三科,截取到部之人第二科开选,即具题再行截取一科,以足三科之数。」
截取到京的举人仍不能立即获得官职赴任,而是进行进一步的程序。根据吏部铨法的规定,知县分单双月班次。双月给出十七个名额,其中选用进士五人、举人五人、捐纳四人、经人推荐者三人;单月给出十八个名额,其中选用丁忧结束的四人、开复应补两人、捐纳四人、进士四人、举人四人。当轮到举人班次时,吏部根据举人的科考年份、名次等规则排序,拟定名册,让这些举人抽签决定是否任职,以及任职何处。
即便清廷每月如此选官,但仍旧是僧多粥少的局面。大量的举人堆积,可以提供的知县职位却十分有限。每科产生举人一千二百九十名,十年下来,加上恩科中举的,不下五千人。而十年中吏部铨选的不过五百人,也就是说有百分之九十的人仍处於待选状态。时间越久,人才堆积越严重。为了疏通举人仕途,清廷采取了大挑制度。
很多专家认为大挑制度确立於乾隆十七年,是年上谕:「今岁万寿恩科,各省计偕云集,而中额所收,例有定数。其下第举子中,有年力才具可以及时录用者,特予格外加恩,拣选引见,分别以知县试用、教职铨补,俾得早列仕版。目今巡幸塞外,若俟回銮再行拣选,未免守候需时。著在京总理事务王大臣及协办大学士阿克敦、上书舒赫德、刘统勋、孙嘉淦,於会试揭晓後,即行会同拣选。大省四十人,中省三十人,小省二十人,候朕回銮,以次引见。」
这里规定了负责挑选的官员王大臣,分配了不同省份的份额,最後按照等次铨选为知县、教职职务。当时虽然没有以大挑命名,但是将没有考中进士的举人汇集起来,供王大臣挑选,并铨选为知县、教职等职务,这些内容也就是後来大挑制度的主要内容。因此,乾隆十七年的这次落第举人的挑选,就被认为是清代大挑的开端。
「大挑」这个词的确定有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最初在乾隆三十年,一道上谕中提出,大概在次年定下,最终确定使用实在乾隆三十二年。乾隆在提出时,就是出於没有考中进士的举人人数渐多,一时间无处安排的困境。并指示:「明岁丙戌春闱,各省举人云集,当於会榜後,特派大臣分别挑选引见,量其年力才具,及时录用。」这里的「明岁」就是乾隆三十一年。
乾隆帝要求大学士、九卿共同商议,这些挑选出来的举人如何具体安排。当年十月,大学士并九卿给出商议的结果,建议仿照拣选的办法,以大、中、小省为单位,分额挑选,并且增加选中的人员名额。按照他们的建议,大、中、小省拣选的名额攻击七百二十人,确实增加了不少,乾隆帝允准,照此进行。
然而到了次年会试时间将近时,乾隆又感到区区七百人不能解决困境,他要求再增加拣选人数,「广为挑选」至两千人左右。与之前大学士等人商议的七百人相比,这两千人又增加了近两倍之数,因此被称为「大挑」。至於具体到各个省份的名额,乾隆帝没有明确,只下令军机大臣商议。
按照乾隆帝的要求,三月二十日军机大臣等给出商议结果,按照大、中、小省份的份额分配妥当。这个方案获得乾隆帝的认可,最终挑选的举人数量也十分接近,为一千九百九十八人,仅比原定人数少了两人而已。如此大范围的挑选举人,被後来称为「大挑举人」或者「举人大挑」。可见,「大挑」一词确实来源於乾隆帝,并在後来各朝广泛使用。
大挑举人的出路与拣选举人不同,大挑举人被分为一、二等:一等者,分配到各省,由督、抚、布、按试用,二等者,分配为教职学正、教谕等职务,铨选时,优先使用大挑举人,之後再按照原来的规定选择其他人。
二等大挑举人的选用制度比较简单,与之相比,一等大挑举人的选用制度就要复杂得多。在经过引见後,一等大挑举人被吏部分派到各省试用。至於每个省分发多少人,就需要吏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自从乾隆三十一年,大挑制度开始之後,吏部每年就需要计算每省知县预计空缺的数量,分配人员。
名额一旦确定下来,吏部便会挑选日期,等到了那日,一等大挑举人便被汇集起来,再次按照前文说的选官之例,逐个抽签,决定将来任职何处。
对於抽签当日的流程,清廷有著严格的规定。当日负责抽签食物的官员在朝堂内,分别包好「缺签」与「名签」,分别放入相应的容器中。在吏部官员用手搅乱次序後,等待抽签的举人则走进大堂,当时抽完签必须交给一旁的办事人员,当即大声说出所抽到的内容,一旁有专门的官员负责记录。抽到哪里,就要去哪里报导。不仅如此,抽签时还要「知会河南道满汉御史,公同监视,以昭慎重」。
一等大挑举人被分派到各省处後,根据当地情况被分配工作。如果当地官职有缺,则可以进入试用阶段。如果有办案、调卷等具体的工作,则被安排参加工作,历练精神。在此过程中,既能得到锻鍊,又能得到实惠,因此人人都愿意参加。
试用人员往往能得到所在省份给的补贴,这些是在京等候的举人们享受不到的。由於种种优厚条件,举人大都积极参加大挑,争取得到一等,好被分派到地方。试用期间,督抚依据试用人员的表现,或任命为知县,或为教职等,有的表现不佳的,还会被勒令停止试用,但这毕竟为少数。
对於没有考取进士的举人来说,参加大挑无疑是一次绝佳的机会。然而对於地方来说并非如此,大量的举人涌入同时加重了地方负担。各省常常上书请求停止分发,以减缓压力。大挑制度一方面为举人提供了步入仕途的机会,缓解了清廷人才拥堵的局面,一方面减轻了吏部铨选的压力。但是这也只是清廷的权宜之计,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