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的更赋和和隋唐的庸有什么区别?

如题所述

皇粮国税: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沿革

随着我国税费改革的推进,延续千百年之久的“皇粮国税”制度行将走到历史的尽头。反观中国古代历史,自秦汉到明清,历代政府均采取赋役并征的“皇粮国税”制度。赋是指征诸民众的实物、银钱等,役是指征诸民众的各种劳役等。因时代的不同,赋役的征课内容与方式亦有异,大体说来经历了从租赋制到租调制和租庸调制,再到两税法,最后到一条鞭法和地丁合一的演变历程。

租赋制主要施行于两汉时期。租即田租,以田亩而计,交纳粮食。起初为十五税一,从景帝二年(公元155年)起,终汉一代田租基本是三十税一。赋以丁计,包括算赋、口赋、更赋。算赋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口赋是专对儿童征收的人头税,均以钱币交纳。更赋是一种代役税。汉制,成年男子均须为政府服徭役,有不愿或不能亲身服役者,可出钱交官府雇人代替,所出之钱即谓之更赋。

租调制主要实行于魏晋南北朝。租调制与租赋制的区别在于赋与调的征收形式与内容的不同。前者按人头征收,交纳钱币;后者按户口征收,交纳钱币绢绵。由赋到调的转变,是由当时社会环境的变化造成的。曹魏时,战乱频仍,人口流移,官府籍簿散佚,无法按丁征赋,而户比丁易于统计,且较稳定,故改为按户征收,是为“户调”。至于户调又何以纳绢帛而不纳货币?这是由当时商品货币关系减弱以及纺织业的兴起所决定的。从魏晋到南北朝,租调的征收标准不断变化,总体趋势是越来越高。如曹魏时规定田租每亩每年交纳粟四升,户调平均每户每年交纳绢二匹、绵二斤;西晋时则规定田租平均每亩纳粟八升,户调平均每户每年交纳绢三匹、绵三斤。

隋唐时期,在租调制的基础上又发展出租庸调制。租是田亩税,庸是力役的规代税,调是布帛之征,分别以田、丁、户为基准征纳。唐代租庸调制的基本内容是:授田农民不管土地财产多少,每人每年一律向国家纳租粟二石;每丁每年服役二十天,服役三十五日免调,五十日免租调,若不服役,每天纳“庸”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根据乡土所产,每户每年纳一定数量的“调”,蚕乡纳绫(或绢、絁)二丈,绵三两;麻乡纳布,比照绫绢数增加五分之一,麻三斤。贵族官僚享有免纳租调和不服徭役的特权。租庸调制在赋役量上较前代为轻,有利于敦农务本,输庸代役之法减轻了人民的力役之苦,可使更多劳动力投入生产,对于恢复和发展生产有积极作用。

租庸调制的基础是均田制及相应的户籍管理制度。但唐代均田制并未彻底实行,也不能抑制土地买卖与兼并的发展,到开元年间(713—741年),土地日益集中,农民破产流亡,租庸调制逐渐丧失实施基础。在此情况下,唐政府不得不制定新的赋役法。建中元年(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推行“两税法”。两税法的基本内容是:政府根据每年的开支确定赋税总额,然后摊派征收;取消租庸调和其他杂税,将各种名目的赋税统一并到户税和地税中征收;不分主户、客户(外来户),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即算当地人,一律上籍征税;不按人丁数目,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定出户等征税;征课时间分为夏秋两季,夏税不得超过六月,秋税不得超过十一月(故称两税法);商人在所在的州县纳税,税率为资产的三十分之一。两税法的特点是从按丁征税转为按财产征税,这从法律上取消官僚地主的免税特权,扩大了征税面。同时,它将各种捐税加以合并,简化了征课名目,又可使赋税相对确定,体现了赋税的发展规律,是中国税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

两税法行之甚久,直到明朝中叶始让位于“一条鞭法”。万历九年(1581年),基于税法严重弊坏,明廷在清丈全国土地的基础上下令推行新税制“一条鞭法”。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是:把一切征项包括田赋、徭役、杂税等合并起来征收,化繁为简;把过去按丁、户征收的力役改为折银征收,称为户丁银,户丁银摊入田赋中征收(需要注意的是一条鞭法还没有把力役全部摊入田赋,只是部分摊入);“一概征银”,无论田赋或力役一律折银缴纳,差役由政府雇人充当。一条鞭法上承唐宋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制,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役法,简化了赋税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赋役史上的一件大事。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强的势力,减轻了农民的一些负担,松弛了对农民的控制,有利于生产的发展。

清初的赋役制度承袭明代的一条鞭法,但实行的不够彻底和普遍,丁银和田赋仍是两个税目。随着土地兼并的进一步发展,穷丁、无地之丁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继续按丁征收丁银,贫苦农民就会无力承受,这不仅使国家征收丁税失去保证,还会因农民畏惧丁税流亡迁徙、隐匿户口等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明末清初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了“丁随地派、均丁于地”的赋役改革。后来清廷也开始对赋役制度进行改革,改革基本上分为两步:一是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新增人丁,不再加收丁税。由于丁银额数固定化,农民的负担相对减轻,这样既减少贫民逃亡,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为日后的“摊丁入亩”创造了有利条件。二是实行地丁合一。这种办法先于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在广东、四川等省试行,这些省份将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统一的“地丁钱银”,此后在一些地区逐渐推广。雍正帝继续并完成了康熙帝开始的赋役制度改革,于雍正元年(1723)下令以雍正二年为始,在各省普遍推行摊丁入亩,即把丁银全部摊入地亩中征收。摊丁入亩是一条鞭法的延续和发展,实行也比较彻底。
它最终结束了中国历史上人丁地亩的双重征税标准,使赋役一元化。自改革后,原来独立的丁税已不存在,丁随地起,田多丁税多,田少丁税少,无田无丁税,从而调整了国家、地主和自耕农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消除了“富者田连阡陌,竟少丁差;贫民地无立锥,反多徭役”的状况。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对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勾勒出如下基本线索:(1)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向以田亩为主过渡,人头税在赋税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少,可以两税法为标志;(2)由实物地租逐渐向货币地租发展,可以一条鞭法为标志;(3)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可以两税法为标志;(4)农民由必须服一定时间的徭役和兵役发展为可以代役,以“庸”制为标志;(5)税种由繁多逐渐减少,可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6-09-26
汉以田租,算赋,更赋作为征税之源.田租即地税,算赋及口赋即户税,而更赋乃丁税也.实际而言,汉代之赋税包括地,户及丁男.(更赋即力役之征也).
援及隋唐,行均田之分地,其上设租庸调之法.租庸调之征明显是古代税制的代表,其分田租,力役及土贡,实即以丁男及户为对象作课税之标准.以其性质言之,已包地税,丁税及户税,与汉之制无异.
安史乱作,人口播迁,租庸调无法推行,乃以两税代之.两税则以全部的资产纳税项,而以户数为其计算标准.其法以大历十四年的支出作准,先预计用度而作征税的标准,然后和全国各地的 "户主" 摊分.其法曰:"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实即其法表面上为户税,惟地税已包含於其中.租庸调与两税为唐之两项不同的征收办法,租庸调法以 "丁户" 为课税之标准,而两税则以资产之多寡为断.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