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EB5投资移民的概念是什么?

如题所述

EB-5类美国投资移民,是美国一项专门鼓励外国投资者而设的投资移民项目,是美国政府对海外投资者设立获取身份的移民类别签证。

EB-5项目的投资者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①在美国任何地方投资100万美元并至少雇请10位雇员;②在国家认可的低就业地区投资50万美元并至少雇请10位雇员;③在经政府批准的特定区域投资50万美元,即可通过投资形成一个经济主体(根据美国相关政策,EB-5项目把这样的经济主体称为"地区中心"),经济主体既可以是私营主体也可以是公共事业单位。通过这个项目,投入经济主体所积累的资金,将被引入特定的美国地区。

一般而言,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可在资料备齐送件后的二至六个月,即可获知其申请是否被美国移民局批准,并于六至八个月内获发有条件的移民签证(有条件限制绿卡),而投资者在相关规限的五年投资期过后,只需通过美国移民局审批允许,即可获得无条件绿卡,同时投资者的配偶和子女也同样可以取得永久居留权。目前美国政府每年授予EB-5签证的名额有10000个,其中有5000个名额保留给选择投资于"地区中心"内的投资人。

此外,美国对于EB-5申请人的条件规定也相对宽松,没有学历、语言、年龄和商业背景的要求,只需证明其投资资金为合法所得(包括个人积累所得、遗赠、继承等多种方式).

美国EB-5项目自从推出以来一直备受申请人追捧,而通过此项目移民到美国的人更是不计其数。从移民家园网了解到,EB-5投资移民对申请人的要求可以说是十分宽松,无论是学历、资金、语言以及门槛,都要比加拿大低许多,申请人只需通过区域中心或者直投的方式在政府指定的目标就业区投资50万美元,并直接或者间接创造10个就业机会,就可以拿到两年有条件移民签证,而等这两年的有条件移民签证到期后,如果该投资项目还在正常的运转,那么申请人就可以获得永久性的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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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3-03

第2个回答  2017-12-12

美国EB-5项目的投资者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①在美国任何地方投资100万美元并至少雇请10位雇员;②在国家认可的低就业地区投资50万美元并至少雇请10位雇员;③在经政府批准的特定区域投资50万美元,即可通过投资形成一个经济主体(根据美国相关政策,EB-5项目把这样的经济主体称为"地区中心"),经济主体既可以是私营主体也可以是公共事业单位。通过这个项目,投入经济主体所积累的资金,将被引入特定的美国地区。

主要是通过投资来取得在美国的移民签证。

如果有疑问可以看看网页链接这个移民的网站。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对你有帮助。

第3个回答  2021-02-26
投资移民(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 Fifth Preference,简称为EB-5)最为快速与便捷。而投资移民又可分为两种:一是一般的投资移民(即传统型),在美国根据申请人的公司所在地投资180万美元,并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另一是所谓的区域中心(Regional Center)投资移民,在美国政府许可的高失业率地区,投资90万美元,并创造十个就业机会。区域中心投资移民在金额门坎上相对来说降低不少,但并不一定保证能够移民成功,因此遭到不少欲移民者的质疑:究竟此类的投资移民有无风险?临时绿卡会不会被取消?投资金额最后收不收得回来?我们在此建议想要采取投资移民的人士,务必选择值得信赖的中介公司,确认投资风险或投资项目可否正常营运,甚至可请美国投资项目公司出具「投资考察邀请函」,亲自赴美进行投资考察,货比三家不吃亏,免得伤神伤财,或无法取得绿卡,亦或取得临时绿卡但二年后转换不了正式绿卡,最后移民梦又化为泡影。
当选择以投资移民方式进行,因涉及投资资金之来源,故不得不考虑相关财税规划问题,尤其正式完成相关移民手续抵达美国报到后即成为税务居民,将马上面对美国所得税、赠与税及遗产税等相关问题,建议您有「移民动机」时就一定要先思考以下的财产规划问题:
一、以何人名义作为主申请人取得美国绿卡?(用父母作为主要申请人、将孩子作为共同申请或以满二十一岁的孩子名义申请。)
二、移民前取得美国绿卡的主申请人及其共同取得人名下财产、所得及于美国境外所得税纳税情况?
三、投资美国之资金来源为何?(申请人本身经营获利取得、借贷取得,父母赠与或继承等方式取得。)
四、规划资金如何流入美国?(举例而言,属于外汇管制国家,每人每年仅能结汇 5 万美元。)
五、如何规划财产,才能使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移民后可合理地控制税务风险?
六、如果您不排除日后要放弃美国籍或绿卡,要如何规划财产,才能使日后放弃美国籍时,能不多缴冤枉税?(例如移民报到时,境外名下财产即先取得美国国税局核准评估机构所出具之财产净值评估报告。)
考虑到上述因素,便要与专业会计师商讨,拟出目前的财产配置表、未来十年的资金预算表、投资移民前处分财产的可能时刻表,以便做出完善的移民财产规划,以免移民前须缴中国当地的税金,移民后全部资产变成美国国税局课税对象,又被剥一层皮。
兹将移民前租税规划方式列举如下:

方式一:收入低、财产少且有长居美国意愿的配偶当绿卡申请人,另一方暂不申请EB-5
以EB-5申请投资移民者,应在投资前做好规划。当夫妻计划申请移民时,以收入低、财产少的配偶当绿卡主申请人,如只有太太一人申请绿卡,如此先生在美国以外的资产,就不会有海外所得课税问题,同时太太名下的财产也要在移民前做好规划,因按照美国税法的要求,绿卡持有者必须揭露其在海外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必须申报其海外拥有的金融账户,包括银行账户、投资账户、保险账户以及自己控制的公司的银行账户。因此,收入低的申请人可以降低美国所得税,而财产少就可减少遗产赠与税或是弃籍税,同时可以简化报税内容。

方式二:移民前考虑财产处分与否的差异
在取得临时绿卡之后,如果出售美国境外的房产或股票,即使属于长期资本利得,其利得在美国仍可能需缴纳 20%的联邦资本利得税与各州州税,如超过一定收入需再加上 3.8%的净投资收益税(NIIT),例如移民前持有上市原始股,一股是一元,上市后变成十元。中间九元都是移民前赚的,这些都要上税。若在移民前卖掉,移民后再买入,则可省下一笔可观的税额。反之若是亏损的股票当然就不卖,等拿到绿卡后再卖出实现资本损失,之后便可抵减所得。
举例来说,假设申请人持有A、B、C三个资产,成本如下:
A 资产:成本100万,移民前价值150万,市值170万
B 资产:成本80万,移民前价值50万,市值40万
C 资产:成本120万,移民前价值130万,市值140万

情形一:移民前申请人完全不处分资产,移民后依照市值处分。
A 资产:获利70万
B 资产:亏损40万
C 资产:获利20万
(假设所有资产持有一年以上)
获利90万扣除亏损40万,实际获利50万。应缴资本利得税20%,以及3.8% 的净投资收益税(NIIT),合计税金约 12 万美元,净获利约 38 万。

情形二:移民前申请人以移民前价值处分所有资产。
A资产:获利50万
B资产:亏损30万
C资产:获利10万
一共获利 30 万,不需缴美国资本利得税 20% 及额外的3.8% 净投资收益税(NIIT),实际净获利 30 万。

情形三:移民前申请人以移民前价值处分所有增值的资产,之后再买回,移民后依当时市值处分所有资产。
A 资产:移民前获利50万,移民后获利20万
B 资产:移民后亏损40万
C 资产:移民前获利10万,移民后获利10万
移民前获利60万,不需缴美国资本利得税20%及额外的3.8% 净投资收益税(NIIT),实际净获利60万;移民后再将A和C资产买回,获利30万,但亏损40
万,最后不需缴税,并有10万的损失可抵其它所得。净获利50 万,与情形一的获利一致,除了需负担多一次买卖的交易成本外,不需缴税。

故若在移民之前就做税务安排,可以提前将房产或股票先行出售,取得现金后待移民后再买回,或在移民前赠与给家人,就可避免相关税务问题。但自己使用的房子可考虑不出售,因为如果移民后满足自用住宅的条件再卖掉,可享有25万美元(个人)或50 万美元(夫妻)的自用住宅免税额。当然,如果是在海外的自有住宅也要同时考虑当地的处分成本。

方式三:移民前先办理赠与
移民者如财产超过 1,140 万美元以上,因未来成为美国税务居民以后,其 2019 年终身赠与税及遗产税免税金额仅有 1,140 万美元,一旦持有财产超过此金额未来再进行赠与时,或不幸发生遗产继承问题,美国联邦遗产与赠与税率将高达 40%。
故若未以移民报到方式正式入境美国,原则上均可适用为美国非税务居民,无论赠与金额或赠与对象为何均可免课征美国赠与税。

方式四:准备移民时资产项目之净值报告,供弃籍税申报时使用
在向移民局递交财产申报文件时,一定要副本留底,以便将来供报税会计师参考,知道哪些财产已经向移民局申报,另外为避免未来弃籍时计算资本利得之困扰,最好将移民报到时申请人与附带申请人名下之全部财产,请公正第三方鉴价机构出具资产项目之净值报告,如此未来若弃籍时才可确认移民时之成本,以明确核计弃籍税。此份鉴价报告只适用于弃籍时,若实际出售房产时,房产之成本仍为原始时取得成本。

方式五:避免绿卡取得前成为税务居民
在取得临时绿卡之前,若常常以商务签证(B1、B2)赴美国考察。前一年度在美国停留时间超过了183天或前三年依照美国税法规定加权计算超过了183天,按照美国税法,将成美国税务居民,要和普通美国公民一样纳税,故千万要小心。

方式六:移民后,在美成立Living Trust或ILIT信托保险做税务规划
到达美国后可成立Living Trust或ILIT,有效运用以避免日后遗产争议,并有可能减少或递延美国税负,在遗产分配上也可缩短处理时程。此外,若夫妻两人皆为美国公民,则互相赠与可免税。

方式七:海外工作,美国免税
美国税法规定,美国居民如果在海外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有可能享受105,900美元(2019 年)的境外劳务免税额,即一年内在海外居留逾330天方能享有这项免税额,且仅适用于劳务收入,最常见的情况就是美国公民派到中国的薪资收入。但就绿卡持有者来说反而是矛盾的,因为绿卡持有人需要彰显出长期在美国的居住意愿,否则绿卡可能会被没收。若绿卡持有者半年内不能回美,但能提出合理理由,则可申请「回美证(白皮书)」,其有效期限为二年。故若申请了回美证,配合使用绿卡和回美证,即可合法在海外居留一到二年,既符合移民法的要求,同时享受税法规定的免税额。

方式八:善用非美籍境外赠与及美籍赠与免税额
境外非美籍人士赠与美籍人士之境外财产,若超过每年
10万美元时,美籍人士取得后只要申报3520表,则完全不用课税。另美国税务居民一个人一生赠与他人1,140
万美元(2019年)是免税的,每年对每个受赠人可以赠与15,000美元(2019年)也是免税,可是若一年内的赠与超过此数额,需向税务局申报。

方式九:移民报到后,由非美国税务居民于美国成立信托,受益人为美国税务居民
美国信托制度已经有百年以上历史,新移民者移居美国以后,下一代或下下一代可能就此定居于美国,若上一代将其财产留存于境外,对未来的下一代可能无法管理也无法使用。因此若上一代未具美国身分且以后也无计划取得美国身分者,则可运用成立美国信托的方式将境外之资产传承给定居美国的下一代。原则上非美国税务居民者可于美国德拉瓦州、内华达州等信托制度较完整的州成立美国信托;其可分为可撤销信托与不可撤销信托,基于节税与海外财产揭露的考虑,一般规划如下:
1.
可撤销信托:主要运用于持有美国以外地区之财产,在信托设立人生前,因成立人为非美国税务居民,故此可撤销信托属于「美国境外信托」。而此信托若仅持有境外资产与其所产生之境外所得,均无美国海外资产揭露与美国所得税申报问题;但是一旦设立人过世,则此信托将自动转为不可撤销信托。另外此信托资产并无美国赠与税与遗产税,且信托资产价值将自动由设立时之价值增加至设立人过世时之价值,未来若受益人取得受益资产并加以出售,不仅可适用长期资本利得较低税率,尚可能会缩减课税所得。
2.
不可撤销信托:主要运用于直接持有美国本地之资产。委托人于信托成立后,由美国境外将信托资产直接汇至美国受托账户,因赠与人为非美国税务居民,赠与资产来自境外故无美国赠与税问题;未来此资产将一直由美国信托持有直至分配给受益人为止,如此对受益人资产的保护将有绝对之效果,受益人其债权人或配偶,将无法轻易达成从信托资产中取得本金之请求,以达到财产传承保护之目的。
在个人整体租税规划过程中,「时间」一直扮演着非常重要及关键的角色。以笔者过去之经验,个案中缴纳庞大美国税额者比比皆是,其均是归因于太晚开始进行规划,即使高明的租税筹划专家,面对庞杂的税负亦是无计可施。在有限的时间里,就必须境内、境外兼具,双管齐下。

KEDP安致勤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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