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求!《看得见的正义》的读后感

不要从别处复制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的早期著作,花了一天的时间拜读完了。书很精彩,当然,也打乱了我的计划。有人说,从来不要把自己的生活安排的那么紧凑,因为你始终回避不了一本倾慕的好书会打乱你的生活。陈的这本书就应该在这样的情形下闯入我的生活。认识作者,当然作者并不认识我。是最初在法律媒体上认识的,诸如法制日报等等报刊上得知有这么一个法学学者,其对中国现实的司法体制微词有加,尤其是我们当前的庭审制度,更是令作者感触有加。于是,在这份愤懑或者说不甘中,作者扮演了一个公共知识分子的角色,试图以学者的力量来推动我们身边的一些个制度或者说事情的改革。当然,这种角色,在北大,在法学界,也并非作者一人,象大家都熟悉的贺老师,也是属于这一类别的。他们都怀着一种深厚的西方法治情愫,身体力行,以西方的所谓现代的法制文明理念来启蒙民智,来推进一些事情的演进,并且有些时候,还带有根本性的。这与苏力所倡导的本土资源大概是有些不同。以一种外界的眼光来观察我们这个社会,是他们这些知识分子的共同特征。至今,对陈经常挂在口头上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记忆犹新,这也是在公众场面上,其对于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一些制度性缺陷的批判,诸如再审制度,实践中的司法审判出现的烙煎饼的现象的鞭挞。
之后,到了系统学习刑事诉讼法的时候,主讲人刘老师,更是对其《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赞誉有加,以一种鼓励的语言来鼓动学生们来拜读作者的这部著作,当然,由于某种原因,我至近仍未对该著作有全面的阅读。虽然知道现在已经有了第二版,并且,手头确实也有一本借阅来的一册。但我想,也是以后必读书目之一。也许是由于这时代的出现新的声音的缘故,致使其成为了一种必然。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句古老的法律谚语诠释了一种司法的性质或者说司法的理念。也对司法的作了合理的定位,或者说找到了其应该的归宿。司法作为一种活动,应该是过程化的活动,它诸如生产一种产品一样,我们关注的不仅仅是下了生产线的产品,而更应该关注于产品的生产程序与生产过程。司法也具有同样的道理,它应该,甚至是必须向人们,向民众展示出具有产品性的判决书有一个合理的,令人信服的过程。这是我读本书,对司法一个最直观的感触。作者在书中,为我所青睐的还有另外一点,他能够从点出发,谈到面的写作路径也是为我所欣欢的。记得曾经和一位挚友谈论法学类的著作写作方法时,我侃侃表达自己对一种写作方式的倾慕,那便是读者在读一本书时,能够感觉到有一种涓涓溪流入大海的快感。具体来说,是以小见大的写作途径。毫无意味,本书的写作,便具有了如此的特点,无论是作者有意思的加入,或者是一种无谓的关心。
作者能够从审判方式的改革来窥视整个司法体制的缺憾,并且对其作出虽未来系统的,但不无深刻的剖析,应该算是本书的一个特色。讨论的范围可以说比较广阔,有司法的性质,诸如司法的亲历性,司法的集中性,司法的被动性。以及执行权的合理定位等等在曾经的学界里鲜为人知的理论,当然,在今天看来,也许并不具有所谓的超时空性,毕竟这些西方的东西已经为学界的人们所熟知,甚至是一个法科学生也知晓。具体问题展示出普遍问题,正是作者独具匠心之处。
除了以上几点外,本书最显眼的地方,也在于语言的通俗性,以及案例的选择也具有相当的典型性。如今,在法学界,以通俗性的语言来阐述精深的法学理论的这样一种文本或者说思路,已经是司空见惯了,无论老师,或者学生,都可以试验做一翻所谓的小规模的出版作业。转借一下作者的话来说,这也许就是司法社会化所带来的法律社会化的效果之一吧。
观览本书,我们还可以发现作者所用的话语完全是西方法治式的,这或许也代表了当前人们包括我们法学学者们对我们司法体制改革的一种观察维度,即用一种所谓的现代的,先进的文明制度来改造我们这个社会,来实现除旧推新的理想。但这种思维,自从,我读了有关法治本土资源说的作者论调以后,对此也产生了一些疑问甚至怀疑。如何实现未来制度与我们现有社会结构的有机衔接,却是本书作者未关注的问题之一。也许我们会出现贺老师所说的那种有具体措施导引出法治的理想效果,但这也并不能排除会出现嫁接失败的惨局,而这种双重的结局,也是每一个法学学者必须加以论证与思考的现实但却是长远的问题。极力推崇程序正义,是作者在本书中的思想凝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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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2-21
看得见的正义”这一说法来自一著名的格言:“正义不仅要被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also seen to be done!)"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可看得见的正义就是指程序正义。英美法中有“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之说,due process 在普通法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它往往是保障人们权利的最后一道重要屏障!美国中很多脍炙人口的答案都涉及due process,就连我们蔡老师推荐的《法庭风暴》也有涉及的——难民在遣返前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还有比如“米兰达案”的沉默权,“布朗诉拖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一案的种族隔离是不平等的, “西尔维斯特•蓝博公司诉合众国”的毒树之果理论,“本顿诉马里兰州”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吉迪恩诉温赖特”的辩护权;最后是法学院人人皆知的O.J辛普森案……等等。。(参见Due Process Revolution http://www.collegetermpapers.com/TermPapers/Government_&_Politics/Due_Process_Revolution.shtml

正当程序的概念普遍被认为起源于英国《大宪章》:“非经正当法律程序,国王不得征税、剥夺人民自由、生命、财产等权利。”(大意是这样,具体忘记了!)后来,在美国宪法第四、十四修正案(权利法案)得到了发展:“除非各州依据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否则不能剥夺任何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

正义为什么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呢?首先正义的概念是模糊的。正义毋庸说是法律追求的终极目标。但是什么是正义?自古以来,人类对于正义的解释与认识汗牛充栋,见仁见智,不同时代有不同的理解,从来就没有一个恒定的解释,谁也没有想对它下一个经年流传的标准、或者精确的定义,恐怕也不可能。博登海默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具有不同面貌。” 如,杀人偿命历来被看作普世正义,但在现代社会废除死刑则正成为法治潮流,在中国,这种历史根基甚深的正义观也正在动摇。再如安乐死,则更是当代社会人们无法简单断定为正义还是非正义的焦点法律问题。(参见北大法律信息网陈云良:《法律的模糊问题研究》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jrtj/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43486

再之,实体法的规定在不同的案件中,不同的环境下,不同法官的解释也会得出不同的结果。法律总是模糊的,不确定的,而追求正义的人们要求得到公平、公正的结果。那怎样才能公平呢?毋庸说,仅靠实体正义是无法实现的,因为实体正义往往本身就不确定。所以,人们就要求有一套确定的程序规则来约束权力的滥用,保护正当权利!法官的回避重要的不是该法官会偏私,枉法裁判,而是为了不给当事人怀疑结果的公正性。

中国历来“重实体、轻程序”。中国的问题真的就在“轻程序”吗?不见得。“轻程序”只是表面的东西而已。看看我们的行政机关,审批、注册、登记等一大堆繁琐复杂的程序搞得老百姓是喊爹哭娘的。行政机关的“重程序”同样是表面的东西。其实两者的本质是“重权力,轻权利!”司法机关无视当事人的辩护权、沉默权、公平审判权;行政机关通过繁琐的程序打击、压制人民的权利!

中国几千年来就缺乏权利观念。当权者也从不把人当人看,法治的灵魂在于:“把人类当作目的,而不是一种手段!”法治的社会要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耶林当年的“为权利而斗争”仍乃铿锵有力,我们不仅仅是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更重要的是为“法益”而斗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12-21
有辛得韩老指教,我们组的人暑假要看一本书——《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看书倒不是问题,问题在于有没书看而已!此书果然是好书耶,当当和卓越等网站都脱销了(好书经常没得买,很多我想要的书在那里都卖光!),东校区图书馆也没有!后来得知南校区有此宝物,今早特此造访南校!

南校图书馆布局果然惊奇无比,虽然我去过了几次,但仍感觉像迷宫!兜兜转转,柳暗花明,两脚发麻(还没吃午饭),终寻到她傲立于在法栏阴暗角落处!不幸者,此时已是十点过半也!——上午借书时间结束!——百般无奈,寂寞无聊之时,喜遇陈瑞华之作——《看得见的正义》及朱伟一之小品:《走过法律》。朱先生乃南京大学之高才生——获英美语言文学学士,后跻身于万千中国人梦想的哥伦比亚大学JD!朱先生,不愧为语言文学之高人,读其文有如沐浴春风,淋漓尽致之快感!其文简洁、有力,得要义!朱伟一的《一剑霜寒?证券法的两种实践》也是很值得推荐!朱先生对金融等社会想象往往有独到的见解!读其文,往往有焕然一新之爽呀!

陈瑞华,北大博士后,耶鲁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国程序法的一面旗帜!陈先生,对程序基本理论问题很是有研究。法律人比普通人专业之处,无非是掌握了纷繁复杂的法律程序而已,在美国 civil procedure是深得法学院学生喜爱及头疼的一科!(中国情况似乎有所不同,中国特色耶!咋泱泱大国岂可与洋鬼子沆瀣一气!)什么是法律思维?于愚之拙见,乃程序之辩证思考之义耶!

“看得见的正义”这一说法来自一著名的格言:“正义不仅要被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also seen to be done!)"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可看得见的正义就是指程序正义。英美法中有“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之说,due process 在普通法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它往往是保障人们权利的最后一道重要屏障!美国中很多脍炙人口的答案都涉及due process,就连我们蔡老师推荐的《法庭风暴》也有涉及的——难民在遣返前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还有比如“米兰达案”的沉默权,“布朗诉拖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一案的种族隔离是不平等的, “西尔维斯特•蓝博公司诉合众国”的毒树之果理论,“本顿诉马里兰州”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吉迪恩诉温赖特”的辩护权;最后是法学院人人皆知的O.J辛普森案……等等。。(参见Due Process Revolution http://www.collegetermpapers.com/TermPapers/Government_&_Politics/Due_Process_Revolution.shtml

正当程序的概念普遍被认为起源于英国《大宪章》:“非经正当法律程序,国王不得征税、剥夺人民自由、生命、财产等权利。”(大意是这样,具体忘记了!)后来,在美国宪法第四、十四修正案(权利法案)得到了发展:“除非各州依据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否则不能剥夺任何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

正义为什么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呢?首先正义的概念是模糊的。正义毋庸说是法律追求的终极目标。但是什么是正义?自古以来,人类对于正义的解释与认识汗牛充栋,见仁见智,不同时代有不同的理解,从来就没有一个恒定的解释,谁也没有想对它下一个经年流传的标准、或者精确的定义,恐怕也不可能。博登海默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具有不同面貌。” 如,杀人偿命历来被看作普世正义,但在现代社会废除死刑则正成为法治潮流,在中国,这种历史根基甚深的正义观也正在动摇。再如安乐死,则更是当代社会人们无法简单断定为正义还是非正义的焦点法律问题。(参见北大法律信息网陈云良:《法律的模糊问题研究》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jrtj/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43486

再之,实体法的规定在不同的案件中,不同的环境下,不同法官的解释也会得出不同的结果。法律总是模糊的,不确定的,而追求正义的人们要求得到公平、公正的结果。那怎样才能公平呢?毋庸说,仅靠实体正义是无法实现的,因为实体正义往往本身就不确定。所以,人们就要求有一套确定的程序规则来约束权力的滥用,保护正当权利!法官的回避重要的不是该法官会偏私,枉法裁判,而是为了不给当事人怀疑结果的公正性。

中国历来“重实体、轻程序”。中国的问题真的就在“轻程序”吗?不见得。“轻程序”只是表面的东西而已。看看我们的行政机关,审批、注册、登记等一大堆繁琐复杂的程序搞得老百姓是喊爹哭娘的。行政机关的“重程序”同样是表面的东西。其实两者的本质是“重权力,轻权利!”司法机关无视当事人的辩护权、沉默权、公平审判权;行政机关通过繁琐的程序打击、压制人民的权利!

中国几千年来就缺乏权利观念。当权者也从不把人当人看,法治的灵魂在于:“把人类当作目的,而不是一种手段!”法治的社会要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耶林当年的“为权利而斗争”仍乃铿锵有力,我们不仅仅是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更重要的是为“法益”而斗争!

纽约时报7月19号的头版新闻U.S. Is Alone in Rejecting All Evidence if Police Err 中说:“The exclusionary rule(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deters police misconduct in a straightforward and effective way,” said a supporting brief filed by 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riminal Defense Lawyers in the case the Supreme Court will hear in October. “It reduces the value of evidence obtained as a result of Fourth Amendment violations, and thus eliminates what would otherwise be a powerful incentive for police to engage in such violations.”

法制日报7月19号有报道:《餐厅转移义务又赚钱 公平何在》!那些无良商家又侵犯我们的权益啦!我们还等什么呢?是我们反击的时候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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