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死人是否负法律责任,要看你的语言、行为是否有侮辱性质;你的语言、行为是否会使一般人血压升高,肾上腺素增加;你是否知道对方年老或者可能有心脏病等疾病。一般都是通过上面的情节来判断的。有以下情况:
一是行为人明知对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可能会被气死,而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那么,这种以“气”的行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即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在纠纷中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这种情况下的“气死人”,本质上构成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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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邻里纠纷吵架“气死人”的民事赔偿案。法院按损伤参与度,根据比例原则,依法判决被告对死者承担25%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3万余元。
2013年3月14日,王某因李某在其耕种的土地上种植作物,遂到李某家进行交涉,双方情绪激动发生争吵。后在他人劝解下,王某离开了李某家。
当晚,李某因身体突感不适,送往医院治疗过程中因高血压脑出血死亡。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死者李某死亡后果,高血压脑出血系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是本次高血压脑出血的诱发因素,被鉴定人的损伤参与度为三级(75%)。死者家属向王某索赔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李某虽因自身疾病去世,但被告王某在明知李某年老体弱、脑部有病做过手术的情况下,为邻里琐事与其争吵,被告与李某之间的争吵行为是导致李某死亡的诱发因素,被告在李某死亡过程中的损伤参与度为25%,故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依照相关法律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吵架“气死人” 法院判决按损伤参与度比例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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