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如题所述

“两个责任”,是指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的简称。

  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纪委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

  2014年1月15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指出:“要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完善反腐败体制机制,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同时指出: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要承担监督责任”。

  体现反腐领导体制创新

  治理腐败是非常艰难的,在现代化过程中,新加坡和香港是真正从腐败走向廉洁的国家或地区之一。新加坡和香港治理腐败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从最高领导人以身作则和创新反腐败体制开始的。“体制”是各机构的职权划分,是制度运行的一种固化模式,而“机制”是制度运行过程中各种因素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一种关系。严格说来,“体制”与“机制”没有严格的区分,它们是交织在一起的。

  1998年和2011年通过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之所以没有遏制腐败蔓延的趋势,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设计的反腐领导体制在运行过程中存在局限性。《规定》设计的反腐领导体制或机制是:“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这个反腐领导体制设计很全面,把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力量都整合到治理腐败中来了,但是,在制度实际运行过程中,却难以追究具体治理主体应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而“两个责任”的规定,实际上是明确认定党委和纪委两个治理主体要承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职能、权力和责任。

  两个责任相辅相成

  中央并未明确规定“两个责任”的具体内容,所以,应如何理解“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点。

  “党委负主体责任”中的“主体”有两种意思,一是制度的权利责任主体,二是主要的意思。“党委负主体责任”也要从两个方面理解。其一,党委是参加廉政制度关系的主体,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权利享有主体和责任承担主体,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这个制度责任的承担者。其二,党委这个主体也可以是治理腐败主体中的主要部分的意思。从第二层“主要的”意思而言,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其他权利主体则承担次要责任。在治理腐败中,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委、其他部门及群众等都有责任,但党委要负主要责任,其他权力主体要负次要责任。

  严格说来,党委与纪委并不是两个平行的政治主体,因为各级纪委书记是党委常委重要成员,所以党委与纪委成员有交叉的因素。但是,在一定程序上,它们是相对独立的主体。纪委负监督责任,就是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纪律要负监管责任,是监管主体。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是由专司监察职能的党务机构——各级纪委——自上而下进行的一种带有强制性的监督检查。各级纪委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的监督职责到底有哪些,中央也没有具体规定。我认为,各级纪委主要履行的职能有以下几个方面:

  领导职能。政治廉洁或腐败是关系到政权合法性和社会稳定发展的重大事情,因此,各级纪委具有加强监督管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责任。

  督促职能。上级纪委要督促下级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管理职责,下级纪委对上级纪委有关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管理,应给予配合和支持。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是纪委负监督责任的最新规定,所以上级纪委要督促下级纪委履行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管理职责,如果没有履行这个监督责任,就是失职的表现,就要被追究责任。

  协调职能。各级纪委要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纪委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管主体,应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领导,依托监督权力和组织体系,充分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进行党风廉政建设综合治理。其基本职能是抓好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严肃查处腐败案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两个主体、两个负责制相辅相成,它们共同构成中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基本责任制度。

  责任追究是落实关键

  既然执政党的权力是人民给的,就要对人民负责,党委或纪委是否履行了职责,就要受普通公民的监督,如果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就要受到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机制是责任政府建设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实行了责任追究制度,才能震慑不负责任的现象,才能真正纠正党委或纪委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过程中的缺点和错误。

  责任追究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体制内的责任追究制,这种责任追究的途径包括:执政党的追究。如果党委或纪委没有履行廉洁从政的职责,要受到上级党委或纪委的追究。要对党委或纪委的制度责任、政治责任以及伦理责任加以追究,最有效的就是建立和完善对党委或纪委成员的引咎辞职制度。一种是体制外的责任追究制,即普通公民对党委或纪委责任的追究。体制内的责任追究制是公民监督的间接体现,而体制外的责任追究是公民监督的直接体现,而后者更为重要。

  问责制是责任追究的一种形式。问责制是指党委或纪委及其成员在未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或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滥用执政党权力、违反法定职责和义务并在工作中造成重大损失时,由特定主体追究其责任,令其承担其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问责制的本质在于对权力进行监督以及对过失权力进行责任追究,其最终目的在于保证权力系统的正常运行,遏制权力腐败以及保障公众利益尽量不受损失或损失最小化。党委或纪委问责制的完善与否事关责任党委或责任纪委建设的成败。问责制是责任党委或责任纪委建设的实质与核心,没有一套系统的党委或纪委问责制度,责任党委建设或责任纪委建设就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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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6-29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落实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核心内容和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责任制落实的实施效果。

一、落实“两个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主体责任认识不到位。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单位对党委主体责任思想认识上不够充分,导致工作落实不够重视,认为年初责任分一分、责任书签一签,年中廉政党课讲一讲,年未总结报告读一读就是改造主体责任了,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有的单位存在不结合本单位工作和岗位工作实际来拟定责任制内容的情况,基本是依葫芦画瓢,照搬照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最终导致责任制的落实只停留在表面上,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存在“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贯彻会议”的情况。

二是责任压力传导不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陆续修订出台了多部党内《条例》和《准则》,并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强调的是政治责任。县委县政府对主体责任落实也是极其重视,基本上做到逢会必讲,有机关就对“一把手”强调主体责任。但实际上压力还没有充分传导到各个机关部门的其他领导和中层干部中去,日常履职情况堪忧,“上热下冷、层层递减”现象较明显。

三是派驻监督保障不到位。派驻单位人员经费和后勤保障由驻在单位提供,但工作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如有支出只能在驻在单位的公用经费中列支,造成挤占其他经费的现象,也不符合《预算法》的相关规定。其次监督权威性不够。部分纪检组组长职务为副科级领导,要监督职位高一级的正科级“一把手”勉为其难,有点抹不开面子,监督实效大打折扣。

四是监督方式方法不到位。从目前工作开展情况看,派驻纪检组监督方式单一、老套的问题依然存在,监督工作机制还不完善。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是落实监督责任的重要方式,但考核方式比较单一、考核内容和指标设置不够科学,没有考虑到各个综合监督单位具体工作职责的差异性。同时,纪检组目前人手少,任务重,日常疲于应付常规性工作,无力实施精准监督,制约了监督的针对性、创造性和有效性。

二、推动“两个责任”落实的建议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从严管党治党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是一个协调运作的有机整体,不可偏废,必须一同落实,一同推进。

一是加大“两个责任”宣传教育力度,强化责任担当意识。突出强调落实两个责任是一项严肃的政治纪律,是一份责任担当。通过上下联动,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两个责任,达到党员干部皆知,党委、纪委皆知。县委县政府不单单对“一把手”讲,还要对每一位分管领导讲,既在党委中心组上讲,也要在政府条线工作会议上讲,打破那种纪委一个声音喊破嗓子,其它部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局面。真正形成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广大党员干部积极参与的良好局面。

二是成立“两个责任”专职工作部门,厘清各自工作职责。目前,各级纪委都实现了派驻机构全覆盖,各纪检组作为纪委的派出单位,全面履行监督党委(党组)及党政领导班子的职责,实现了纪委监督责任的专职性。建议县委倡导有条件的部门单位设立党委办,明确由党委办承担党委主体责任的日常工作,便于统筹协调各项工作,与纪检组一起把“两个责任”具体工作做细做深做实,真正把两股力量拧在一起,形成合力,共同打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格局。

三是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和优化责任考核内容,注重结果运用。首先要不断修改完善责任考核办法,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指标体系。增加日常监督检查、干部群众评议、领导班子评价等比重,使检查考核工作不仅有总体判断,更有细节评价和量化标准,让指标体系成为落实两个责任的“指挥棒”。其次要紧扣当前党风廉政建设重点,选取一些权力较为集中、资金较为密集、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开展专项巡察,及时发现问题,加强督促整改,并实时进行跟踪,提升监督实效。第三要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要将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业绩评定和领导干部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形成重视落实主体责任的工作导向。           

四是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完善问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保障,也是从严治党方针的具体体现。对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实行责任追究,是党风廉政建设取得实效的关键。要研究制定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明确启动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准确区分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形成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的责任追究制度。当前的形势就是要着重查处,严格责任追究,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通过责任追究,倒逼“两个责任”的落实。

五是加大保障力度,提升纪检干部履职能力。要加大对派驻纪检组的日常管理,落实工作经费,加强各项综合业务知识培训,打通交流任职渠道,切实解决派驻工作中干部监督难的后顾之忧,让他们敢于大胆、理直气壮地履职。同时,纪委也要打铁先要自身硬,真正把那些德才兼备、对党忠诚,深受广大党员干部认可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重要的纪检监察岗位上来,以铁的纪律打造一支政治坚强,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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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5
  “两个责任”,是指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的简称。
  “党委负主体责任”从两个方面理解:
  其一,党委是参加廉政制度关系的主体,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权利享有主体和责任承担主体,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这个制度责任的承担者。
  其二,党委这个主体是治理腐败主体中的主要部分,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其他权利主体则承担次要责任。
  纪委负监督责任”:
  领导职能。政治廉洁或腐败是关系到政权合法性和社会稳定发展的重大事情,因此,各级纪委具有加强监督管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责任。
  督促职能。上级纪委要督促下级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管理职责,下级纪委对上级纪委有关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管理,应给予配合和支持。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是纪委负监督责任的最新规定,所以上级纪委要督促下级纪委履行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管理职责,如果没有履行这个监督责任,就是失职的表现,就要被追究责任。
  协调职能。各级纪委要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纪委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管主体,应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领导,依托监督权力和组织体系,充分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进行党风廉政建设综合治理。其基本职能是抓好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严肃查处腐败案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两个主体、两个负责制相辅相成,它们共同构成中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基本责任制度。
第3个回答  2015-10-23
两个责任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党委要负主体责任。各级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解决好不想抓、不会抓、不敢抓的问题,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

各级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对党风廉政建设责无旁贷,必须履行好监督责任。过去,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有的纪委承担了很多本该由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承担的任务,出现了越位、缺位、错位、不到位的现象。明确并落实好纪委的监督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从大量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既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集中精力抓好执纪监督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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