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种类的电子文件是属于<行政诉讼法>里的视听材料呢?

如题所述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和影像资料。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和影像资料。其原始载体为磁带、录像带、胶卷(模拟信号存储),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其原始载体为软盘、硬盘、光盘、U盘(数字信号存储)。当然,对于录音笔录音、手机录像这些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也应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对于实践中出现的记录该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不便在法庭出示的情况,鉴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真正需要审查的是该介质或载体记录的具体内容,故《证据新规》规定,若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是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则可以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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