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的无效

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的无效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这条是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决定行为无效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实质上就是说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生效,即没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可以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因为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当然当事人也就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但可以申请确认该处罚决定不生效(无效),而且不受复议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限制。当然,当事人对此行政处罚决定也可以不予理睬,因其对自己无约束力,自己不执行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也不能强制执行。不能成立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仅对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对行政机关而言也不产生约束力,行政机关可以变更不成立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当事人也不能对行政机关的变更行为主张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是从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言的,不是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行为是否合法的判断。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之所以不能成立,是因为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其行为构成违法行为,有关人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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