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职管理规定是什么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文职人员是在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社会化保障不宜承担的军队编制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文职人员在军队和社会生活中,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军队建立与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制度相衔接、具有比较优势的文职人员管理和保障制度机制。相关法律按照统一规范、体现特色、注重效能、激发活力的原则,对文职人员级别的设置作了规范,对文职人员各岗位等级对应的级别范围,级别晋升、降低等的情形条件,以及级别调整的审批权限、办理程序等作了明确。内容涵盖文职人员的职能定位、身份属性、岗位设置、使用管理、待遇保障等10个方面。

法律依据:《文职人员级别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军队对文职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十一条 第五款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低岗位等级、辞退、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等;

第十五条 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由高到低分为九个等级,即部级副职、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三级。

第十七条 文职人员首次招录聘用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局级副职以上或者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的,50周岁;

(二)处级正职至科级正职或者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的,45周岁;

(三)科级副职以下或者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岗位的,3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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