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2021修正)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电梯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民政、财政、教育、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发展和改革、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幼儿和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电梯安全管理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咨询等服务,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促进行业有序竞争。
第八条 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章 生产
第九条 电梯生产活动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禁止将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
第十条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承担下列义务:
(一)明确电梯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二)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备品备件,明示备品备件的价格、质量保证期限和维修价格;
(三)为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安全运行必需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协助排除电梯故障;
(四)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五)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井道、底坑、机房和层站等建筑结构进行合理设计,并提出电梯选型配置的意见。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井道、底坑、机房和层站等建筑结构以及电梯选型配置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确保电梯的供电电源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建设单位采购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消防、急救和无障碍通行等要求,并为乘客电梯配备内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
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配具有远程监测功能的电梯。
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系统组成部分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公共交通型电梯。
第十三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受委托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经检验合格后,电梯施工单位将钥匙、技术资料等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电梯使用单位,即为交付使用。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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