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辞职后视同缴费年限办理问题

大家好!我2002年7月至2008年10月期间在江西一家省级医院(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2008年10月辞职后属于自由职业者。
我于2009年12月初到南昌社保局想办理个人养老保险开户,并听说我在事业单位6年多的工龄可以办理视同缴费年限,我想既然国家政策好,应该不会收太多费用吧。
但是当我到窗口办理时,工作人员说我应该将以前的养老保险补齐,而且是全额的,全由我个人交,并给我算了总共要缴费3万2千左右(我让她按最低缴费标准算的),也就是02年7月至09年12月总共7年零5个月(其中含6年零3个月的视同缴费年限)的总的养老保险费用。平均计算每年缴费4000多。我不知道为何要收这么多?有何依据?
我知道南昌作为中部省份城市,每年平均工资水平不会很高。再者,现在企业里面养老保险也是单位交一部分,个人交一部分。而我在事业单位辛苦工作了数年,辞职之后为何办理视同缴费年限养老保险却要我个人全额补交呢,这难道合理吗?
办理视同缴费年限,为何还交巨额的费用,那“视同”变得毫无意义,难道这个词使用来忽悠我等老百姓的?

附:我的档案现在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并保留工龄和干部身份。

注:因为我办的是辞职手续,不是离职或开除。离职及开除是不计算工龄,不保留干部身份的。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事业单位辞职后社保视同缴费年限的办理:曾经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员工辞职、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下离开原工作单位并且按规定个人不必缴纳社保费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但是曾经被开除或者判刑的人员按现行规定服刑前的连续工龄不再认可,因此建立社保个人缴费制度以前的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在原单位的实际参保后的缴费年限可以保留,与以后的再次参保年限合并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作为计算“中人”(199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金待遇的一项重要指标,必须通过对本人档案的工作年限、时间予以认定,对于不同性质的单位其视同缴费的时间也不一样: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1992年12月前的参加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除另有文件规定的单位以外1995年10月前的参加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1997年12月前的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原来为事业单位后来政策调整为企业的部分单位其改制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其实际缴费时间按相关时间规定认定: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局属、省属在陕科研机构(26家)自2000年1月起缴费;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8家)、科研单位(4家)自2001年10月起缴费;办理过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职工离开单位后的时间如果是在实施社会保险前的,期间不能算做视同缴费年限,而实施之后又没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到达退休年龄后如果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则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及按月领取养老金。所以,离职时间较长又无社保关系的职工,应及时建立及接续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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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1-02
《工友》编辑部:

我是一名1982年参加工作的医务工作者,在一家县级医院工作,现在想辞职到外地自己开诊所,但因我所在县的行政事业单位目前还没有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的以我担心辞职后前面二十多年的工龄要作废,不知今后的社会保险怎么缴纳,将来退休金是否有保障?

崔女士

崔女士: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流动到企业工作的,或者其他因为个人原因办理辞职手续的,可以把自己的档案关系转到户籍所在地的职业介绍中心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参加社会保险。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依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即居民身份证号码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可以自己续缴社会保险费。

包括医务工作者从医疗事业单位转到个体经营单位,虽然你所在县目前在行政事业单位还没有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但是将来社会保障部门在计算基本养老金的时候,根据你原先在机关工作的年限,将视其为已经缴纳,这部分保险金由财政一次性划人个人社会养老账户。同时,只要你自己按照企业标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前在原单位的工龄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可以连续计算。这样辞职后,前面二十多年的工龄就不会作废了。

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社会保障仅仅局限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保障面的扩大是必然趋势。个体户、私营企业主的参保,意味着“单位人”与“会人”的界限正在打破,保障待遇将与“贡献”即缴纳保险金额挂钩,而不再与“身份’’挂钩。

退休后每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等于个人账户本息总额除以120。此外还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相加就是每月的养老保险金总额。

工友

事业单位职工辞职、辞退、自动离职重新就业后工龄怎样计算?

答:尚未施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工龄计算,仍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国发〔1986〕7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即: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第2个回答  2010-01-02
问:我是一名1981年参加工作的医务工作者,在一家县级医院工作,现在想辞职到外地自己开诊所,但因我所在县的行政事业单位目前还没有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所以我担心辞职后前面二十多年的工龄要作废,不知今后的社会保险怎么缴纳,将来退休金是否有保障? 答:你的担心其实是对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造成的。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33号)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6号)中更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根据劳动保障的制度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流动到企业工作的,或者其他因为个人原因办理辞职手续的,可以把自己的档案关系转到户籍所在地的职业介绍中心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参加社会保险。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依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即居民身份证号码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可以自己续缴社会保险费。 包括医务工作者从医疗事业单位转到个体经营单位,虽然你所在县目前在行政事业单位还没有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但是将来社会保障部门在计算基本养老金的时候,根据你原先在机关工作的年限,将视其为已经缴纳,这部分保险金由财政一次性划入个人社会养老账户。同时,只要你自己按照企业标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前在原单位的工龄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可以连续计算。这样辞职后,前面二十多年的工龄就不会作废了。 在这方面有一个例子,江西铜鼓县私营业主帅明柎在交了十多年的养老保险金后就享受到了与国家正式退休职工完全相同的待遇。刚满60岁的私营业主帅明柎和妻子陈清莲是个体经营户领到社会养老金的第一人。帅明柎夫妇作为江西首例有养老保障私营业主的出现,标志着社会保障中“单位人”与“社会人”的界限在江西率先被打破。铜鼓县1990年作为江西开展个体户参加养老保险的试点县后,首批吸纳了12户共23人参保,参保人当年1月份起开始缴纳保险金,帅明柎夫妇就是首批参保户之一。根据有关规定,连续缴纳保险金满15年又达到退休年龄者,可以享受国家正式职工退休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政策性增加养老金及丧葬抚恤金等;连续缴纳保险金虽未满15年但已到退休年龄者,在一次性补满15年保险金后,也可以享受同等待遇。帅明柎夫妇就是在一次性补齐15年的保险金后,获得了享受国家正式退休职工待遇资格的。 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社会保障仅仅局限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随着*的深入,社会保障面的扩大是必然趋势。“个体户、私营企业主的参保,意味着‘单位人’与‘社会人’的界限正在打破,保障待遇将与‘贡献’即缴纳保险金额挂钩,而不再与‘身份’挂钩。” 退休后每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就等于个人账户本息总额除以120。此外还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数额为退休时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0%。两部分相加就是每月的养老保险金总额。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还可以根据本人1998年7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和退休前上年度所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000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统一按1999年所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领取过渡性养老金。
第3个回答  2010-01-04
这个不是视同,就是你自己全额补交

辞职以后,工龄作废,不能视同养老保险交费时间的

补充:

工龄是一回事,视同交费是另一回事,不要混在一起

事业单位只有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到企业的,其原来的工龄才能视同企业养老保险交费年限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0-01-02
事业单位职工辞职、辞退、自动离职重新就业后工龄怎样计算?

[ 作者:人事局 来源:宁波人事编制 ]

答:尚未施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工龄计算,仍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国发〔1986〕7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即: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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