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

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

一、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
1、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如下:
(1)主体不适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有仲裁协议的;
(7)属于劳动争议的;
(8)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9)重复起诉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原告不适格应如何处理
原告不适格处理如下:
1、立案时发现原告主体不适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立案受理后发现原告主体不适格的,告知原告后,原告可以撤回起诉;
3、若原告拒不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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