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
1、知情权和建议权
煤矿职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煤矿企业要重视和尊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坐出答复。
2、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及合法拒绝权
煤矿职工有权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有权对煤矿企业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检举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职工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注意检举和控告的情况必须真实,要实事求是,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遇险停、撤权
煤矿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撤离作业场所,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煤矿企业不得因职工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接触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
煤矿职工享有煤矿企业依法提供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煤矿企业未能按规定对职工提供安全教育培训时,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5、工伤保险和索赔权
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煤矿职工因为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有权向企业依法提出民事赔偿要求。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不能互相取代。
煤矿工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煤矿工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平等就业的权利、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的权利;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提高自身职业技能的义务、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义务、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遵守职业道德的义务。
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煤矿职工在作业过程中,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要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爱护生产设备、设施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义务
煤矿职工在作业过程中,须爱护有关设备、设施,须按规定佩带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3、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义务
煤矿职工应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安全生产隐患、事故报告和参加抢险救灾的义务
煤矿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的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也要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有组织地参加抢险救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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