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医疗事故过失认定应该注意哪些方法的问题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医疗行为,不是主观意图,而是客观损害患者。

法律客观:

一般医疗事故责任的过失认定标准:(1)具体标准。一是民事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包括我国的《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多样性、复杂性和专门性的特点使得法律法规成为处理医疗侵权责任的首选标准,在维护法律的权威性的同时也可使行为人在一定程度上预见自己的过错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二是医疗惯例。医疗惯例包括成文的和不成文的。成文的是指一些医疗权威组织编写的权威技术操作规范。笔者认为就是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所讲到的“诊疗护理规范”;不成文惯例的指医学界多年积累并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习惯。笔者认为亦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所讲到的“常规”。诊疗护理规范因为是成文规范,比较好操作,但绝大多数的医疗惯例是以不成文的形式存在的,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责任认定的困难。三是医学文献记载。医学文献即指符合医学水准的医学、药学书籍、文章、药典等。医学文献的记载是对医疗科学的表达。其中有关各种治疗方法的记载、药品使用的说明等是医疗行为人在实施医疗行为时所必须要遵守的。实践中法院判决也常引用医学文献的记载作为判断医务人员在实行医疗行为时违反注意义务的依据。(2)抽象标准具体标准不能判定是否有过失时,则应进行第二步的过失认定。这就涉及到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抽象标准问题。在医疗过失认定抽象标准上占据重要地位的是医疗水准问题。医疗水准理论首先由日本的松仓丰治教授提出“以医疗水准作为判断过失的基本标准,是医疗过失理论发展史上的一次革命,它使医疗过失问题真正在法学上形成了自己的理论,改变了在此之前纷繁复杂的局面。”但在依据医疗水准判断的同时,还需要结合医疗行为的专门性、医疗环境、紧急性等项因素方能使抽象判断得到真正圆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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