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及合同无效后违约金条款效力分析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 合同法 》第97条规定 合同解除 后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但对合同解除是否影响当事人要求支付 违约金 的权利,未作明确规定。相关具体规定散见于司法解释,2012 年7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 买卖合同 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对买卖合同解除主张违约金予以明确支持,那如果不是买卖合同怎么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 合同纠纷 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8条中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8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 ]11号)第17条第1款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 解除合同 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 合同解除权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也表明出租人在解除 租赁合同 时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案例一中,法院直接判决赔偿损失而不考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有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之嫌,值得商榷。在考虑合同解除时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时,应当考虑到合同解除时的损害赔偿包括了违约金在内的损害,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判决中应先肯定违约金支付请求,然后依据《合同法》第 114条确立的违约金调整方法调整即可:如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请求增加;如高于,可请求减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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