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首封和后封区别

如题所述

法院首封和后封区别如下:
1、查封生效时间不同 前一顺序已经生效的查封已经超过查封期间没有续封导致查封失效,前一顺序查封的失效时间就是下一顺序轮候查封者查封的生效时间。
2、登记时间不同 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队等候。
3、清偿时间不同。一封一般具有优先受偿权利其次是二封最后是三封。
4、法院获得处置权时间不同 先查封的法院有处置权,法院可以优先处置其查封的物,而二封三封没有发生时则法院没有处置权利。
财产所有人外债太多,有很多债权人申请查封它的财产,而法院由于查封的早,而称作首封,第一个查封的意思,其它只能是轮候查封。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二封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有: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及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一份。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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