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包租婆/公即可以是业主(房东),又可以是自己承租一个大单位,再拆细分租给别人,做二房东?在白话的实际使用中,这两种情况确实是有的。但是我认为这是年轻人不懂,对语言错误的使用。我认为包租婆/公在白话愿意中应该可二房东,即正确的意思应该为二房东,请高人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