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党委成立条件和程序

如题所述

联合党委是以街道党工委或者社区党组织为主体,将辖区单位党组织联合起来,打造形成区域性党建联合体,用党组织和党员这个纽带,把驻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调动起来,真正形成共驻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
成立党委的条件:一般情况下,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有的基层单位党员人数虽然不足 100名,但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成立党委的工作流程
1、向上级党组织呈报请示(以单位或党组的名义)
1)由主要党员领导干部或党组书记主持,召开党员干部会议,研究本单位筹建党委的有关事宜(也可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党委书记,主持党委的筹建工作);
2)拟定筹备领导小组组长及成员预备人选名单,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成立党委的请示。内容包括:成立党委的理由(包括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情况),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时间;第一届委员会(包括纪委)成员及书记副书记名额;选举办法和差额比例;筹备领导小组的预备人选名单。
2、划分基层党组织
1)对于新组建的单位,筹备领导小组要对本单位的党员进行登记造册,并根据工作关系划分党支部、党小组;
2)指定支部临时召集人。
3、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上报审批
1)召开筹备领导小组会议,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党员大会的筹备事项,拟定第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2)召开筹备领导小组扩大会议(扩大至下级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讨论筹备领导小组会议的决定,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3)下级基层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酝酿讨论,向筹备领导小组上报本级党组织的意见或建议;
4)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大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确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上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4、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1)起草筹备工作报告,拟定选举办法、候选人情况介绍材料、党员大会具体日期安排、会议议程以及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2)召开筹备领导小组扩大会议,通报筹备工作情况;讨论并修改筹备工作报告、选举办法;研究决定换届的日期、议程、监票人和计票人名单等有关事项;有关材料呈报上级党组织,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
3)做好会务准备工作:确定会议地点,布置会议厅(室),包括主席台正中的悬挂党旗(可悬挂党徽,党徽两侧各插5面红旗),主席以上方会议名称横幅,主席台就座人员名签,音响设备(试听《国际歌》等有关歌曲),投标箱和记票板,对会议过程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如二次投票等)的处理预案,印制选票;
4)发出会议通知,(通知上级党组织派员参加会议)。
5、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会(可由筹备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
1)清点并宣布到会人数,确认到达规定人数,会议有效;
2)宣布开会,全体起立,唱《国歌》;
3)致开幕词;
4)宣布会议议程;
5)筹备领导小组向大会报告筹备工作情况;
6)宣读上级党组织关于委员会候选人的批复;
7)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可采取候选人自我介绍等形式;
8)会中分组讨论(一般以支部为单位):
讨论筹备工作报告、选举办法,提出修改意见;酝酿讨论候选人,讨论推荐监票人、计票人。
9)委员会收集讨论情况,修改选举办法,确定候选人、监票人、记票人名单;
10)逐项宣读并通过(采用举手通过方式)选举办法、监票人和记票人名单,宣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11)选举:
a.总监票人带领监票人确认有选举权党员人数,发放选票,登记发出票数;党员填写选票;
b.检查票箱,总监票人带领监票人、记票人投票,主席台就座人员或上届党委成员投票,其他选举人按顺序依次投票;
c.清点选票,公布投票情况:发出票数,回收票数,有效票数,无效票数(收回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票数有效,否则无效);
d.计票,总监票人宣布计票结果:包括候选人、另选人的得票情况(以得票数为序)。
12)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委员名单及得票数(以姓氏笔划为序);
13)当选委员(或代表)发言;
14)参加会议的上级领导发言;
15)唱《国际歌》,宣布大会闭幕。
6、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委员分工
1)召开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纪委书记、副书记;向党委第一次会议报告选举结果;
2)召开党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工作分工,通过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结果报告。
7、会后工作。
1)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员大会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情况及选举结果,包括委员的分工情况,上级党组织备案、审批;向所属党组织及全体党员公布上级党组织的批复(可印发通知);
2)做好落选人的思想工作;
3)党员大会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文件、资料归档。
8、建立健全所属的党组织,理顺关系,开展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党章》
第三十条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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