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

如题所述

契税的征税范围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4、视同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应当缴纳契税的情形。
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1、是按成交价格计算。成交价格经双方敲定,形成合同,税务机关以此为据,直接计税。
2、是根据市场价格计算。土地、房屋价格,绝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北京成为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后,奥运村地价立即飙升。该地段土地使用权赠送、房屋赠送时,定价依据只能是市场价格,而不是土地或房屋原值。
3、是依据土地、房屋交换差价定税。随着二手房市场兴起,房屋交换走入百姓生活。倘若A房价格30万元,B房价格40万元,A、B两房交换,契税的计算,自然是两房差额,即10万元,同理,土地使用权交换,也要依据差额。
4、是按照土地收益定价。这种情形不常遇到。假设2000年,国家以划拨方式,把甲单位土地使用权给了乙单位,3年后,经许可,乙单位把该土地转让,那么,乙就要补交契税,纳税依据就是土地收益,即乙单位出让土地使用的所得。
综上所述,契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境内发生权属转移的土地、房屋。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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