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的时候物业没说先验房在交费而是让我们交费在验房房子有问题了怎么办可以退回物业管理费吗?

如题所述

要求业主先交物业服务费才让验房,违反有关规定,要依法维权;主要依据如下:
1、关键是先交费才让验房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以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房子有问题了不必先要求退回物业管理费,违规收费依法应当加倍返还。
2、按照《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法律授权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授权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均无需业主个人单独签订,且对买受人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尊重买受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十项权利以及六项义务,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供服务,依法收费。
3、《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无论业主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必须首先确认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五条规定“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因此,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已按规定通过备案的文件是业主享有权利、承担物业服务费用义务的依据。
4、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支出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价值)正相关。依据《价格法》第十条的规定,准确记录的现场查验结果,是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核定服务成本的基本依据。缺乏物业承接查验有关备案文件,不仅证明核定服务成本存在弄虚作假,且证明建设单位尚未按规定交付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5、《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的规定,已说明承接查验是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且关系业主依法享有物业的验收、备案、交付,通过备案的文件是核定服务成本、业主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政府监督物业管理活动以及依法确定责任的依据。因此,承接查验是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和关键环节,《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行为的投诉”;第四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本办法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6、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依据法规,建设单位与买受人约定的内容,应当提供通过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等文件作为依据;约定计费起始时间,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初始业主(建设单位)出售住宅,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买受人业主依法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方有义务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实际,依法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才能实现业主共同管理,也是买受人承担服务费用的起始时间。
详情见本号“ 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应尽义务”、“如何理解前期物业服务的责任与期限”等文章。依法依规提出建议,希望采纳,祝朋友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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