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在哪里?为什么会被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呢?

如题所述

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区别在二者适用条件不同;二者适用的法律文书形式不同;上诉状的上诉请求不同。因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和诉讼请求条件,所以才会被驳回。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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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1-13

一,驳回起诉和驳回起诉请求的区别: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驳回起诉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它所要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问题,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请求,用判决的方式作出。

审判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通常适用的情形有: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或者违反国家法律;

  

(2)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的法律事实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质证或查证已被推翻或否定;

  

(3)当事人实体权利已放弃,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同时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定事由,而对方又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二,驳回起诉和驳回起诉请求的原因:

主体不适格
即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
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案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请求的相对人。否则,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适格,人民法院就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被告不明确
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即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告,诉讼程序就无从进行,人民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对被告实体权利请求的内容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这些都是起诉中的核心内容。
倘若原告起诉时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就只有驳回其起诉。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否则,人民法院无权对案件进行审理。

拓展资料

例如,涉及城镇企业(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案件,涉及大面积,土地调整或者群众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追索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案件。
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由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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