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法条诠解] 本条是关于夫妻扶养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本条规定与1980年《
婚姻法》第十四条一致。 确立夫妻间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其立法宗旨是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1.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亲属间的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义务。扶养是一定亲属间成立的私法上的法定义务,与国家的扶助和社会的扶助有本质的区别。其以一定的
亲属关系为前提。非亲属之间依据合同而负担供养义务属于一般债权债务关系。扶养请求权具有一身专属性,不得继承、转让、抵押、抵消等。亲属之间互相负担扶养义务,对于保障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一方需要扶养时,另一方应自觉地履行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