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死者67岁(单位退休职工,妻子家居农村,现已丧失劳动能力),2010年2月7日晚7时许,骑摩托车横穿公路撞上对面路边停靠的一部小汽车(该车违章停放,没有警示标志,但属于单位车辆,有“交强险”),其经抢救无效于13日晚间去世。

请问如何索赔(标准与事项)?
先谢谢大家!

  您好,我是四川律师(也是成都律师),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根据具体案情来计算赔偿,建议委托律师了解具体案情并提供法律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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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2-24
在乐山我已经多次听说这样的事故了,都赔了,但是好像陪的不多。为什么这种事情总是发生在乐山?汗!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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