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索即付保函基本原则

如题所述

见索即付保函的基本原则与其作为跟单作用证有相似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抽象的付款承诺:保函一旦开具,只要受益人没有明确拒绝,就构成约束力,承担支付义务。
    独立性:保函虽源于基础合同,但独立于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非有欺诈证据或法律允许的拒付条件,担保人不得拒付,委托人也无法扣留赔付款项。
    与委托人和担保人契约的分离:担保人不得以委托人违反合同条款为由拒付,除非有欺诈行为的确凿证据。
    单据化特征:保函的付款条件、期限等由保函条款和提交的索赔书决定,担保人只需表面审核单据,不参与事实调查。
    索赔要求的合规性:受益人只有在提交符合保函条款的单据时,才有权请求付款,轻微不符可能导致付款权利丧失。
    审核责任和义务:担保人仅需诚信和合理谨慎地审核单据,对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负责任。
    反担保函独立性:在四方保函中,反担保函与担保函独立,只要索赔单据相符,担保人即需履行赔款责任,即使未向受益人付款或未接到要求。
    强制性规则影响:保函需遵守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包括时效、有效性等,可能抵消或限制保函作用。
    索款要求:书面索款要求是基本条件,通常以书面形式提交,但可能需要额外单据证明违约情况。
    保函有效期的修改:受益人可能提出付款或延期要求,但需在授权范围内,欺诈行为可能导致拒付。
    拒绝付款的根据:除非有欺诈或其他法定拒付理由,否则需严格遵循保函条款,否则需付款。

这些原则确保了保函业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但同时也允许在特定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扩展资料

见索即付保函是担保人凭在保函有效期内提交的符合保函条件的要求书(通常是书面形式)及保函规定的任何其他单据支付某一规定的或某一最大限额的付款承诺。该定义的含义比《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第2条(a)款的定义要略微广一些,该款仅限定于应第三方要求而出具(相对于保函出具人为自己出具)的规定凭书面要求及其他规定单据付款的书面保函。绝大多数见索即付保函规定凭首次书面要求书付款。而不需提交任何其他单据。反映了该保函之现金保证的起源及多数业主传统的市场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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