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

如题所述

主要涉及到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进行审理。一般而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涉及重大、复杂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则主要管辖具有全国性影响或者特别重大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根据案件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联因素,确定案件应由哪个地区的法院管辖。常见的地域管辖原则包括原告就被告原则、合同履行地原则、侵权行为地原则等。这些原则旨在确保案件在与当事人或案件事实有密切联系的地点进行审理,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同时也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收集证据。
三、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
除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外,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允许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而专属管辖则针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如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等,规定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以确保案件得到专业、高效的审理。
四、管辖权的异议与移送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如对管辖权有异议,可以在答辩期间内向受理法院提出。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这一规定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防止因管辖权问题导致案件审理延误或不当。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是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及时和有效审理的重要保障。通过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等规定,民事诉讼法明确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同时,通过管辖权的异议与移送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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