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礼仪要求规范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1. 警容仪表礼仪:
保持警容严整,着警服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缀钉和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不佩带、系挂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2. 警务执勤礼仪:
在执行公务时,公安民警应遵守相关礼仪规范,确保形象良好,行为得体。
3. 警察接待礼仪:
在接待来访人员时,警察应保持礼貌,态度热情,语言文明,确保良好的服务形象。
4. 警察走访礼仪:
在进行走访工作时,警察应遵守相应的礼仪要求,尊重群众,耐心倾听,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七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警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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