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如题所述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其次,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其他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
再者,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一般为法人或组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且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相对地,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
此外,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上也有所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了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劳务关系中,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独立、地位平等。
另外,实施工作的名义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工作,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而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内容受国家干预程度的不同也是两者的区别之一。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常常受到国家法律的规范和干预,而劳务合同则主要由双方自由协商确定。
另外,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力、劳动力的支配权、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作息时间的规定、工具设备等物质的提供、以及职业技能培训的义务等方面也存在差异。
总的来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法律地位、主体资格、关系性质、责任承担等多个方面均有显著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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