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2月10日:我与浙江某县某厂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向该厂购买
货物,总货款98880元整。后因厂方产品鉴定书日期涂改,
产品进不了商场,我拒付货款。
1997年8月21日: 某厂向当地县法院提起诉讼。
1997年8月26日: 我和前妻经上海区级法院判决离婚,
1997年11月11日:上海中级法院裁定维持区法院离婚判决。
1998年3月12日: 县法院判令我支付货款119545.92元。诉讼费3160元整
1999年4月28日: 县法院到上海执行,只找到前妻,但前妻助纣为虐,对县法
院提供了我住址。
2003年3月7日: 县法院从我股票账户划走157123,14元。
2003年4月3日: 我用复制专利文献的方法申请专利,遭专利局7年刑期报复
(减刑一年,实际坐牢六年)。
2009年4月2日: 我刑满返回上海。由于刑事案件导致我6年来无法主张要求
前妻共同承担这笔债务。
2010年2月: 前妻离婚前夕,曾窃取我35万元人民币财产后离家,她妹妹
出国资金,也是我资助,但这家人毫无感恩之情,到美国后
连地址还对我保密。前妻游手好闲,不理家务不上班,把时
间都花在教堂里,实属可恶!现我打算向法院主张前妻共同
承担债务!可否得到法院支持?
有时效就请,反之不请。时效是关键!
为什么时效的起算点不从股票账户款被划走的那一天起算?钱没被拿掉,躲躲债也就过去了,如果在2000年3月11日前贸然起诉,不是自投罗网,把自己地址告诉法院?
请律师,可否电话交谈?或[email protected]。电话:壹吾零零零零留零壹岂零。
只有钱被执行掉了,才能确认权利受到了侵害,在没被执行之前,只是从法律上确定我应当支付货款,实际上我的钱还没有被执行掉,财产权尚未受到实际侵害。现实生活中,法院判决后,没有得到执行的案件还有许多。退一步说,假如我一贫如洗,一分钱也拿不出,法院最后又来一个裁定,中止执行, 找你思路,时效岂不又中断了?因为你的时效计算依据,是以法律文书为准,不是以实际执行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