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间谍法立法目的

如题所述

反间谍法的立法目的: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一条 为了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的立法宗旨,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本法的直接目的和任务是“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我国实行对外开放以来,出入境人员大量增多,入境的外国人、华侨、台港澳同胞增多,国内因公、因私出境的人员增多。扩大对外交往对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建设,争取世界和平,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敌对势力更加紧了对我国进行政治渗透、分裂颠覆、情报窃密、勾连策反等破坏活动,范围不断扩大,方式也更加多样化。以公开掩护秘密,以合法掩护非法,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已成为目前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敌对势力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经常采用的方式。国内极少数敌视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也极力寻求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敌对势力的支持。还有一些人出于个人私利,出卖国家利益,给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敌对势力以可乘之机。这些都对国家的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危害。当前,随着国家安全领域不断扩大,国家安全和反间谍工作又面临许多新形势、新情况、新任务。针对这些新形势、新任务,用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什么是间谍行为、违犯者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有关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负有什么职责、公民和组织在反间谍斗争中负有哪些义务和权利等,既有利于防范、制止和惩治外国间谍、境外敌对势力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间谍行为,又有利于宣传、教育、动员广大群众和各方面提高警惕,增强同一切间谍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国家的权益,维护正当活动和中外正常交往,维护国家安全,保卫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本条也明确了反间谍工作的主要内容,即从防范、制止和惩治三个方面着手。所谓“防范”是指教育公民、组织、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自觉建设、遵守和严格执行保密等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制度,堵塞工作和制度上的漏洞,使间谍、境外敌对势力的间谍情报活动无隙可乘,通过积极主动的措施防范间谍行为的发生;所谓“制止”是指提高警惕,加强相关监控工作,及时了解境外间谍组织和敌对势力的动向,及时获取他们的活动线索,及时发现间谍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间谍行为发生,或者将已经发生的间谍行为遏制在未果状态,避免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后果;所谓“惩治”,是指及时抓获间谍犯罪分子,坚决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追究间谍犯罪的法律责任,使犯罪分子受到应得的惩罚,同时达到警诫其他不法分子的目的。
第二,本法的根本目的,是通过“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最终“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的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社会制度的巩固,关系到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和人民安居乐业,是世界上每个国家都要面对的最重要的任务。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积极防范、及时制止、严厉惩治间谍行为,就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这是我们制定反间谍法的最终目的。具体而言,反间谍法要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我国的政权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政权是社会制度的保证,而社会制度则是政权的基础。人民民主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人民经历长期的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所取得的胜利成果,它集中体现了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国家的安全关系到人民民主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反间谍法要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的顺利进行。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的经验,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经济社会发展离不开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要保持这种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则必须坚决、有效地同间谍行为等危害国家安全的一切破坏活动作斗争。而且,根据新的总体国家安全观,反间谍法也要保障我国在各个领域的国家安全,从而全面地为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和人民生活创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环境。
反间谍法是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一方面,反间谍法有利于规范、加强和保障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开展反间谍工作,使反间谍各项工作、各个环节都做到有法可依,进一步规范国家安全机关的反间谍工作。另一方面,宪法规定,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在我国长期处于和平环境和中外交往不断加强的情况下,我们不能淡薄了国家安全意识,不能放松对间谍行为和一切破坏活动的警惕性。反间谍法有利于贯彻宪法规定的公民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义务,有利于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获得各方面的支持、协助和配合,动员一切力量参与反间谍斗争,构成综合防线,也有利于维护有关组织、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本条还明确了制定本法的法律依据,即“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法,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的基础,其他法律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宪法对禁止一切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作了原则规定。宪法第1条第2款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反间谍法是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着重从反间谍工作需要出发,规定了反间谍工作的基本原则、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公民和组织在反间谍斗争中的义务和权利,以及危害反间谍工作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也是对宪法有关规定的落实和具体化。另外,其他一些法律也对与反间谍有关的工作作了具体规定。比如,刑法从犯罪与刑罚的角度规定了间谍犯罪所应受到的刑罚处罚;保密法从保守国家秘密的角度规定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保密制度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反间谍工作中也应当落实这些法律的相关规定。
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本法,需要准确把握本法的立法背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各种敌对势力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意图颠覆我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间谍活动和其他敌对活动从未停止过,我国反间谍工作等国家安全领域的斗争一直是尖锐、复杂的。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各种敌对势力对我国的间谍和破坏活动不仅没有停止,范围还不断扩大,除国家安全领域外,还涉及经济建设以及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为了有效防范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保障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建设事业顺利进行,1993年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法自公布实施以来,对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地位的提高,国家安全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同时,我们对国家安全的认识也不断深化和发展。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现在的国家安全,既包括传统安全,也包括非传统安全。当前,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各种敌对势力除了在传统国家安全领域进行间谍和破坏活动外,还不断加大在非传统国家安全领域的间谍和破坏活动。在这种总体形势下,我们必须构建新的总体国家安全观,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要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原国家安全法规定的主要还是国家安全机关履行的各项职责,特别是反间谍工作方面的职责,难以在国家安全立法领域发挥统领作用。同时,反间谍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工作。为了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需要根据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制定一部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国家安全法,同时将原国家安全法修订为反间谍法。
修订国家安全法的总体考虑:一是以原国家安全法为基础,突出反间谍工作的特点,将多年来坚持并行之有效的原则和制度,通过法律形式加以确认;二是总结反间谍工作的经验,将实践检验有效且反间谍工作确需的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确保国家安全机关正常行使职权,有利于反间谍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注意与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协调一致。根据上述总体考虑,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原国家安全法为基础,认真总结反间谍工作实践经验,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将国家安全法修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并于当日颁布实施。原国家安全法同时废止。
原国家安全法第1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对于原国家安全法该条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本法作了两处修改:
(1)删去了“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的表述。这些内容可在将来制定新国家安全法时通盘考虑。
(2)本法的名称由“国家安全法”改为“反间谍法”。因此,为了进一步明确本法的直接任务,本法立法宗旨中相应增加“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的表述,使本法的立法宗旨更具有针对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一条 为了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
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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