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如题所述

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如下:
1. 审查主体为人民法院,由行政审判庭承办,审判形式为合议制。
2. 审查方式为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和依法不公开的开庭。
3. 审查范围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4. 审查深度仅限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涉及合理性。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审查原则:法院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2、双方当事人平等原则: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平等;
3、公开审理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定情形外,行政诉讼应公开进行;
4、口头审理原则:行政诉讼一般采取口头审理方式,以保证程序的直接性和口头辩论的原则;
5、法官独立裁判原则:法官在行政诉讼中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明确规定了审查主体为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采用合议制的审判形式,通过公开或依法不公开的开庭审理方式,专门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对抽象行政行为或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评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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