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不作答复的,视为决定不予受理正确吗

如题所述

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不作答复的,视为决定不予受理,这句话是错误的。因为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的时候需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如十五日内没有做出任何答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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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1-26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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