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书面劳动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提出辞职,是属于试用期可以只提前三天说明的情况吗?

你好,我目前是19年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在一间银行做电销行业,签了三年书面劳动合同,目前是处在合同规定的六个月试用期内,刚上了一个星期多一点的班,因为组上的氛围和工作环境性质等权衡,目前提出离职,告诉组长,组长却说要以正式员工的正常程序来走,要提前一个月,也就是我现在提出离职,下个月才能走,然后每天还是硬性要求各项指标达标,以否则到时候工资会打折扣为由。可是我在之前的一个月工作中就是在工作过程中觉得自己不适合这个环境,不适合这份工作,所以才想提出离职,如果我继续留在这里,每天都觉得自己是被强迫的,心里有一点不甘心,可能我想接下来的工作也就投入不了多少热情,所以我担心,即使我待了一个月,后面他们还是会以这个理由克扣我的工资。我跟组长再次交涉过一次,他说不管什么试用期,只有签了合同正式进了组就必须按流程来走,请问这种情况我可以以试用期只用提前三天来维权吗?

你属于试用期内辞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到时就可以走了,不需要任何人批准,协商不成或用人单位扣工资,可以通过劳动部门申请解决,争取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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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0-22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正式员工提前30日,试用期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递交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回去之后用EMS直接给用人单位发送离职通知,在面单上写清楚日期和离职通知几个字,录像留下证据后寄出。到期自动生效,没有附加条件。EMS是司法认定,拒收也视为送达。
如果不批准,你就直接反问,是公司大还是法律大,要不要去法院吵一架。如果因为不批准,对你造成经济损失,直接去申请仲裁要求赔偿。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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