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是真实的而公章是假的,合同有效吗

如题所述

您好,根据《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从该规定看,盖章与签字具有同等效力,都是对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确认。而在合同书上加盖公司公章的法律意义在于,盖章之人所为的是职务行为,即其是代表或代理公司作出意思表示。但章有真假之分,人也有有权无权之别,不可简单根据加盖公章这一事实就认定公章显示的公司就是合同当事人,关键要看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盖章之人为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理人的,即便其未在合同上盖章甚至盖的是假章,只要其在合同书上的签字是真实的,或能够证明该假章是其自己加盖或同意他人加盖的,仍应作为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反之,盖章之人如无代表权或超越代理权的,则即便加盖的是真公章,该合同仍然可能会因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而最终归于无效,但是也有被认定为表见代表的可能。
如果回答能帮到您,请采纳并点赞。
如能提供更为详细的信息,我们可提供更为具体且有针对性的解答。欢迎您电话咨询我们的专家。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7-12-29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你所述的情况,最多就是合同手续不全,并不能作为判定无效合同的依据。可以要求企业将手续完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