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涉及的物权法律关系有哪些

如题所述

在分析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之前,有必要对我国现行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问题的政策、法律、规章等进行认真、细致的耙梳,从法解释论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国房屋转让有关的现行法律规范的法条和农村的实际情况逐条进行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条是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进行区分的规定。农民订立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其产生的法律关系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其法律效力应适用合同法律规范调整;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只是不产生物权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从上面法条可知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所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可以依法转让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的。对于村民免费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建房后转让房屋时,涉及土地使用权移转的,并没有对房屋受让人的身份进行限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从六十二条可以看出这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一种规定,且是针对农村宅基地申请及建房的规定,而此条中对于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没有禁止性规定,只是说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是对申请宅基地的限制。从此条可以看出农村村民房屋是可以出卖、出租的。但此处表述是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事实是对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时对其是否有符合规定的宅基地进行严格审查。目前,农村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现实中已普遍存在,大多是申请建房后又继承房屋和购入房屋的,如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那么使农民在继承权房屋遗产上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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