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在一审庭审中,被告明确给出了“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结果被原告一一反驳。但在判决书中,一审法院对庭审的这些关键性的辩论内容和结果不闻不问,并以所谓的“其他情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想问的是,既然被告给出了”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并被原告反驳,在被告明显处于劣势的情形下,一审法院怎么能不顾这些事实,另外找一个所谓的“其他情形”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感觉到一审法院有一种越俎代庖的感觉,帮着被告打压原告。请专业人士解答。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驳回裁定不服的,可以进行上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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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10-09
重要的话说三遍:淡定!淡定!淡定!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内幕和潜规则,法院也不例外!法院的人事权和财政权都掌握在地方政府手里:人事任命由地方决定,财政收支也纳入地方财政管理。行政案件可是“民告官”,也是法院的大难题: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很多事情不是法官的专业水平不过关、也不是故意颠倒黑白,而是另有隐情、另有苦衷。你应该在法定期限内尽快上诉,或许会有转机!祝好运!
《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不过二十几年。法制社会,真正的法制社会、成熟的法制社会其实距离我们还很遥远很遥远!追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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