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桥区廉租房申请 我离婚三年,没有住房,没有稳定工作,可以申请廉租房吗?

柯桥区廉租房申请
我离婚三年,没有住房,没有稳定工作,可以申请廉租房吗?

符合柯桥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一套或合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根据《绍兴市柯桥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是指申请人及与其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的集合。具有本区户籍、达到35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单身居民,按家庭对待。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地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当地户籍。
同一户籍上的多个核心家庭可以分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有重叠。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一套或合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及以上毕业生、创业创新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实行分类分期准入。
第十五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区城镇居民户籍3年(含)以上;
(二)申请家庭收入及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家庭无房或住房面积低于保障标准;
(四)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新就业大学及以上毕业生、创业创新人员、军队转业干部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区用人单位工作,具有正式人事关系或参加人事代理,且交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或持有区内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的下列现职人员: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高职)学历且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
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或区级以上荣誉称号(劳动模范、突出贡献人才、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十佳大中专毕业生)的人员及科技进步区级一等奖、市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以上的前3位贡献者;
安置到我区工作3年内,具有本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家庭无房或在本区或越城区范围内已有房产面积低于保障标准的。
第十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区有稳定职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
(二)流动人员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
(三)在本区及越城区范围内无房产及工作单位无住房可安置的;
(四)申请家庭收入及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的。
第十八条 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核定范围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车辆、房屋、存款、有价证券、投资入股等有关财产情况。
申请人家庭住房核定范围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承租的公房(含单位住房),已拆迁房屋实际安置面积,已拆迁货币补偿面积,农村批地建房面积。上述房产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申请配租前,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制订配租方案,报区建设部门审核发布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居住证);
(三)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证明以及委托有关部门核查其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状况的授权委托书(无需提供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证明的除外);
(四)住房状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申报的事项: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按规定需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保障对象实行分类申请、统一受理,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无工作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受理单位对申请材料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二)公示。受理单位将申请材料规范、完整的申请家庭的房产、收入及财产等情况在本单位公示7天,并接受举报。
(三)镇(街道)审核。对受理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象进行初审。
(四)区级审核。下列有关部门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进行审核:
1.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
2.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新就业大学及以上毕业生、创业创新人员、军队转业干部资格或身份;
3.流管部门审核外来务工人员身份、家庭收入及其财产状况,负责牵头镇(街道)、开发区审核外来务工人员积分;
4.建设部门审核房产状况。
公安、国土、公积金、工商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区建设、人社、流管等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确认准租资格,并在相关媒体、政府网站公示10天。
上述公示期内,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公示单位对异议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提供选择的房源范围内按公布规则选定住房,当租赁房源少于申请户数时,实行轮候制。选房应公开进行,邀请相关单位、机构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伤残军人、烈军属、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劳动模范、“鉴湖英才”、残疾人、老龄人及其他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可优先择房。
同一单位申请人达到2人及以上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选择房源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分配结束后,分配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接受投诉举报。凡有投诉举报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取证,进行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区住房保障机构指定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协议。
申请人拒签、逾期未签合同的,视为放弃其住房保障权利,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倍(含)以下的保障对象常住地或就业、子女就学地无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凭常住地或就业、子女就学地住房租赁合同,经区建设部门批准,由区住房保障机构按季给予保障对象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按保障面积标准计算,租赁住房面积小于保障面积标准的,按租赁面积计算。保障对象原有自有房产的,应当扣除原有住房面积,但原有房产已经交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处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出租管理,由出租单位按照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与承租人、用人单位签订租赁合同,以加强对房屋使用情况的管理,并确保租金收缴到位。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期满后经重新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以续租。除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保障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两个租赁期限。
参考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http://www.shaoxing.gov.cn/020225/zfxxgk_1/zcwj_221/gfxwj/201508/t20150814_3688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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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11-26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住建部门,符合当地廉租房申请条件的,即可向户籍所在居(村)委会提出申请。

一、审批要件
(一)事项编号:13051
(二)事项名称: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廉租、经适、限价、公租房)
(三)事项性质:便民服务类(日常管理)事项
(四)设定依据:《顺德区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五)生效及失效时间: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六)重要说明及注意事项:
1.本区实行廉租房与公租房并轨,原廉租房实物配租相应并为公租房配租,现廉租房保障是指发放租赁补贴。
2.每年1、4、10月份为租赁补贴受理申请时间,7月份为租赁补贴受理年审时间。
3.公示和其他职能部门审核的时限不计入办结时限。
4.租赁补贴发放周期为一个季度,每季度末月发放本季度补贴金额。
5.新申请获批家庭下季度起发放租赁补贴。年审获批家庭当季度起按新标准发放租赁补贴。
6.年审不通过或逾期未申请年审的家庭,自当季度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七)适用的申请主体:本区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籍家庭
(八)法定实施主体名称: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九)实际实施主体名称:佛山市顺德区(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乐从镇城市建设和水利局
(十)审批文件或证书名称:有关通告(网上刊登),有效期限:无有效期限
(十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有关申请表格、经济收入(资产情况)申报表格;
2.申请人家庭各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申请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复印件;申请人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4.家庭各成员在本区拥有房地产的产权证复印件(如有的,必须提供。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等);
5.家庭各成员拥有车辆价值的证明材料(如有的,必须提供);
6.家庭收入包括家庭各成员劳务报酬等。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如有的,必须提供):
(1)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交所在单位或雇主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区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印制版本);
(2)家庭成员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如1月份申请,提供去年和前年的清单;如4、7、10月份申请,提供本年和去年的清单);
(3)家庭成员的《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4)其他可反映家庭年收入的证明材料。
7.属低保户或低保临界户家庭,需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顺德区低保临界证》复印件;
8.家庭成员属残疾人的,提供《残疾人证》复印件;
9.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要求:上述材料若提供复印件,必须原件核对。
(十二)提交资料依据:《顺德区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十三)审批条件:
1.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均在本区居住且不少于一人具有本区户籍。
2.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2倍(如本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生变动,此标准随之变动)。
3.在本区范围内,家庭成员人均拥有房产(不限房产用途,下同)面积不高于13平方米。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交出产权证的房产可不计入人均拥有房产。人均拥有房产面积=家庭各成员在本区产权登记面积总和÷申请家庭成员人数。
4.家庭成员人均资产(已计算人均拥有房产面积的物业价值除外,下同)不高于本区年最低生活保障线的3倍(如本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生变动,此标准随之变动)。本区年最低生活保障线=本区最低生活保障线×12。
(十四)审批条件依据:《顺德区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十五)是否收费:不收费。
二、审批流程
责任科室: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乐从镇城市建设和水利局
受理地点:家庭成员本区户籍的户籍所在居(村)委会
咨询电话: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乐从镇城市建设和水利局咨询电话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3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每年1、4、10月份居(村)委会受理申请(7月份受理年审)→镇(街)民政部门审核→镇(街)住房保障部门审核→镇(街)网站公示(20日)→镇(街)住房保障部门在镇(街)网站公告获批家庭名单
参考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网站,http://js.shunde.gov.cn/data/main.php?id=15379-7190119
第2个回答  2016-05-05
去房改办问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