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房产可以赠予非农业户口吗?

如题所述

可以
一、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赠与书的主要内容为: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
3、赠与的理由;
4、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坐落地点;
5、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
6、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
二、办理公证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2、赠与书;
3、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4、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
1、房屋赠与申请表;
2、房屋权属证书(房屋共有的提供共有权证);
3、房屋户型平面图;
4、房屋赠与公证书;
5、赠与人及受赠与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6、契税收据
四、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这里的交付要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赠与人已将原房屋产权证交给受赠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然后补办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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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5-22

不可以的。

    《物权法》第152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第153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物权法》第154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8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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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4-04-20
不可以,但是继承可以。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转移登记需要强调的几点:

一是申请人可以就集体土地上房屋申请转移登记,并不意味着集体土地上房屋可以自由转让。目前,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转移有严格的限制条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受到限制主要是由宅基地为集体所有的性质所决定。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身份性质的财产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受让人必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仁[1999]39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s号)均明确禁止农村房屋向城市居民流转,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1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是注意把握集体土地上转移登记与国有土地上的转移登记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两者相同点在于,两者均是房屋所有权从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的一种权属登记,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两者差别主要在于土地所有性质不同、土地使用权流转限制不同所导致的房屋流转条件不同,具体就是两者转移登记的收件资料的存在很大差别。集体土地上村民住房申请转移登记除了双方同意外,必须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而国有土地上房屋转移登记则只需双方当事人同意即可,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时提交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转移登记的证明文件,可以避免集体土地上房屋违反规定私自流转,从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分其所有的房屋时,除了双方同意外,还应提交村民会议同意登记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登记的证明材料,以贯彻村民自治原则,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的监督。

三是在房地分别登记的地方,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转移登记以“先地后房”为原则,即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根据房地一致原则,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转移的,其占用范围之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强烈的身份性质,土地管理部门对宅基地的变更登记有严格条件限制,村民住房所有权的转移是否能够符合《土地管理法》及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条件并且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登记机构无权认定也难以认定,必须由土地管理部门做出前置认定。如果当事人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再去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有可能出现不符合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无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从而造成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和房屋所有权主体不一致。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后,即表明土地管理部门已经认可了房屋受让人可以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人,从而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据此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避免出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主体不一致的情形。
第3个回答  2014-04-18
可以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