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的。
《物权法》第152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第153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物权法》第154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8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