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骑电瓶车与一人相擦对方摔倒交警判定我全责,对方左肩肱骨头撕裂性骨折,去医院治疗未住院,也未打石膏,医生只用绷带做了外固定,开了药,让她回家静养,一个月后8月10日复查,已愈合,但因肱骨头与韧带想连导致韧带受到一点损上也以恢复,现在需做正常的功能锻炼,又给开了一个月的病假条,但是在8月25日,我目睹对方已经在理发店投入工作,但对方不愿意与我去交警大队处理此事,说要几个月后见没有问题才去了结。我已拍照取证她已工作。
问:1.对方这种类型的骨折伤残鉴定能否定残?
2.赔偿的标准和依据?
3.此事后面该如何处理?
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遭受骨折等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伤害行为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造成残疾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骨折,是指骨结构的连续性完全或部分断裂。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有关标准,骨折可能会构成8级伤残,也有可能构成9级、10级伤残,甚至是无伤残等级。
2.交通事故骨折赔偿标准,一般在治疗终结后进行伤残鉴定后,根据伤残等级和收入等因素进行赔偿。
交通事故骨折赔偿项目为: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交通事故骨折赔偿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八)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3.关于受害方不愿出面处理这一点,交通事故起诉需要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提出,如果不提出就过了诉讼时效了,你可以让他们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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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的了解应该是只需要赔偿医药费和误工费就可以了,因为没有住院不存在护理费和营养费等等一说,关键问题是对方现在已经上班了,但是开的病假条日期是倒9月8日的,我已经取证,是否到时我只认可赔偿的时间只赔偿至她工作的时间,而不按照病假条来赔偿?还有对方和我说要等到半年后确认没有问题再和我处理,医生明确说明了只要他好好的锻炼,最多一个月就恢复正常了,不会影响胳膊的机能。
追答对方的说法有一定的依据,伤残鉴定需要直接结束之后才能进行。
另外关于误工费计算如果存在异议,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话,最终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那我是否还是按照医生开的病假条到9月8日期满再和他处理呢?
追答你是责任方,现在只能等对方提出索赔要求的时候才能处理,你提前找对方万一对方表示伤情还没康复你也没有办法。
追问8月10日复查的医生说愈合了,锻炼锻炼就好了,就给开了一个月的病假,后面不会再给开了,说锻炼一个月怎么都没有问题了,也不会影响机能的,那是不是只要医生不再给开病假了就可以处理了?
追答这个只能说是8月10日当时医生的判断,不代表伤者的实际康复情况。如果后面对方能够提供其他有效的病假单,相应的费用仍然是可以索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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