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便利店,请问如何合理管理员工

如题所述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连锁便利店----员工手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连锁店章程制定。凡从业人员的人事管理,悉依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 连锁店从业人员职称规定如下:
高级主管:董事长、总经理、执行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部门主管:经(副)理、主管(副主管)。
部门职员:办事员。
第三条 连锁店从业人员,按其所任职位职务的繁简、责任的轻重,分为六职等。
第四条 每一职位均设置“职位说明书”,说明其职责内容及应列职等。人员的列等应按其所
派任的职位决定。
第五条 各类人员人数应按业务需要,于每年年度开始前编入“人员编制表”,经总经理核定
后转送董事会备份。
第二章 任 用
第六条 从业人员的任用人数,应以所核定的“人员编制表”人数为限。其任用条件以“职
位说明书”为依据,以便因事择人,使人与事合理配合。
第七条 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八条 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
(二)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
(三)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免后,报请董事会备案。
(四)主管由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请董事会备案。
(五)副主管由主管提请总经理任免。
第九条 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十条 除正式从业人员,连锁店可按业务需要聘请人员,其待遇、工作期限及工作条件按
合同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尚未复权者。
(二)曾犯刑事案件,经确定判刑者。
(三)通缉在案,尚未撤销者。
(四)原在其他公私机构服务,未办清离职手续者。
(五)经其他公私机构开除者。
(六)身体有缺陷或健康情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七)未满十八周岁者。
第十二条 新进非主管人员一律须经试用四十天,试用期间应由人事部门考核。试用成绩欠
佳、品行不良或发现其进入连锁店前有不法行为可随时停用。
第十三条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办妥下列手续:
(一)填妥连锁店新进员工履历表。
(二)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
(三)缴验医院最近一个月体检表。
(四)缴验前任职机构离职证明书。
(五)缴验遵守连锁店人事等规章规定的志愿书及保证书。
第三章 服 务
第十四条 连锁店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说明外,如为该说明书未说明、而
由上级主管指派交办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接受。
第十五条 连锁店从业人员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准时上下班,对承办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
(三)忠于职守,保守业务上的机密。
(四)爱护连锁店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五)遵守连锁店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保持连锁店信誉,不作任何有损连锁店信誉的行为。
(七)不私自经营与连锁店业务有关的业务或兼任连锁店以外的职位。
(八)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第十六条 连锁店从业人员因过失或故意致连锁店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连锁店工作时间是,每周为四十小时,星期六、日均休假。业务部门如因采用轮
班制,无法于周末休息者,可每七天给予一天的休息,视为例假。
第十八条 管理部门的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变化事先制定,公布实行。业务部门的
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
第十九条 上、下班应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
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条 员工出勤管理办法另定。
第二十一条 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可派人员值日值宿,其办法另定。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
休假充抵。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十四天,可以特别休假充抵。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十天。
(四)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八天;外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父母或
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六天。
(五)分娩假。女性从业人员分娩,可请分娩假三个月。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者,给假四星期,
四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六星期。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的资格考试、集会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
决定。
(七)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二十三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四条 请假期内的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批准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薪水照发。
(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三)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连锁店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七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
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旷工一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一天照每天八小时比例以小时为单位扣发。
第二十七条 连锁店人员服务满一年者,应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一)工作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七日。
(二)工作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十日。
(三)工作满五年以上未满十年者,每年十四日。
(四)工作满十年以上者,每满一年加给一日,但休假总日数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八条 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情况下由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施行。
第四章 考 核
第二十九条 各级主管人员对其直属从业人员负有平时工作成绩考核责任。每三个月一次将各项人员工作情况逐一详列于考核表中,详细评核其工作绩效并将结果分为优、甲、乙、丙、劣五等,凡列优等及劣等者均应详述理由,呈上一级主管核阅及密存,作为年度考核、升迁及培训
等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年度工作考核,应分别于各从业人员到职届满一年的当月办理。由人事部门每月将当月到职满一年人员考核名册分别列送其直属主管,依据平时工作考核成绩及勤惰情况予以评
核。
第三十一条 凡考核列优等者,经总经理核准予以二级以上的晋级或升级,列甲等者晋升二级,列乙等者晋升一级,列丙等者留任原级,劣等者免职,均以各从业人员任职期满一年考核核
定后的次月起执行。但在考核年度内曾经核准升职或升级者,该年度考核不再晋级。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考核由董事长评核。主管以上人员及优等员工的考核,由直
属主管层转总经理核定,其他人员均由各部门层转经理核定。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从业人员奖励,分为嘉奖、记功、奖金及升迁或晋级四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嘉奖:
1.品德良好,足为同仁表率,有具体事迹者。
2.其他有利于连锁店或公众利益的行为,且有事证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应予记功或记大功:
1.悉心维护公司财物及设备,节省费用有显著成效者。
2.担任临时重要任务,能如期完成并达成预期目标者。
3.及时制止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的发生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给奖金:
1.在业务、维护或管理方面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质量或降低成本者。
2.对公司设备维护得宜或抢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对业务、维护或管理方法作重大改革建议或发明,经采纳施行成效显著者。
4.对采购销售、会计处理、财物调度、人力运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
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者。
5.对天灾、人祸或有害于连锁店利益的事件,能奋勇救护或预先防止,使连锁店免受损失,
有事实为证者。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升迁或晋级:
1.一年内曾记功二次以上者。
2.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的才能、品德优良、服务成绩特优,且有具体事迹足以为证者。
3.工作上有特殊功绩,使连锁店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者。
以上晋级可视实际情况晋升一至二级。但其薪级已达本等最高级者,可改发相当级数薪水的
全年奖金。
第三十四条 从业人员惩戒分为警告、记过、降级及免职四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者,应予警告:
1.携带不必要物品入连锁店者。
2.未经准许擅带外人入连锁店参观者。
3.擅用他人经管的工具及设备者。
4.拒绝警卫检查其拾获物品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应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未经准假而擅离工作岗位者。
2.无正当理由延误公事致连锁店发生损失者。
3.对上级主管命令有不同意见,未予婉转说明或虽经陈述,未被采纳而擅自违抗指挥者。
4.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周,致使下属发生重大错误,使连锁店发生损失者。
5.故意涂改、丢失记时卡者。
6.对同事有胁迫、恐吓及欺骗行为者。
7.在工作时间打瞌睡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降级:
1.在连锁店内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向外泄漏连锁店业务机密者。
3.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己见或提供建议,而任意谩骂者。
4.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者。
5.一年内记过两次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免职:
1.无故连续旷工三日以上或一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六日以上者。
2.胁迫上级主管、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有打骂侮辱主管行为,情节严重者。
3.利用连锁店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
4.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
5.未按照规定或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错误,使连锁店蒙受损失者。
6.故意损坏连锁店财物者。
7.有偷窃行为,经查明属实者。
8.在连锁店内赌博或出现有伤风化行为者。
9.在连锁店内打人或互相打骂者。
10.散播有损连锁店的谣言,妨害工作秩序者。
11.因故意或过失行为引起灾害者。
12.有煽动怠工或罢工的具体事实者。
13.触犯刑律,经判有期徒刑确定者。
第三十五条 从业人员奖惩事项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级核定。除嘉奖、记功、警告、
记过由各部门经理核定外,其余均须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三十六条 其他未经列举而应予奖励或惩诫事项,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奖惩。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奖惩可累计,以嘉奖三次作为记功一次,记功三次作为记大功一次。
警告三次作为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作为记大过一次。
第六章 离 职
第三十八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
(一)有违犯连锁店规章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二)违犯刑律,经司法机关起诉待判尚未确定者。
第三十九条 在停职期间薪水停发,并应立即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十条 商场连锁店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
解聘人员时,应提前三十日预告本人。
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在接到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
不得超过两日工作时间。其请假日薪水照发。
第四十二条 依照第四十一条规定,解聘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
经济补偿金:在连锁店连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薪水。
第四十三条 从业人员辞职,应于三十天前以书面形式呈转公司的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
总经理核准。
第四十四条 员工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连锁店者,均应办妥移交手续,如因移交不清致连锁店发生损害者,均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06-27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连锁便利店----员工手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连锁店章程制定。凡从业人员的人事管理,悉依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 连锁店从业人员职称规定如下:
高级主管:董事长、总经理、执行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部门主管:经(副)理、主管(副主管)。
部门职员:办事员。
第三条 连锁店从业人员,按其所任职位职务的繁简、责任的轻重,分为六职等。
第四条 每一职位均设置“职位说明书”,说明其职责内容及应列职等。人员的列等应按其所
派任的职位决定。
第五条 各类人员人数应按业务需要,于每年年度开始前编入“人员编制表”,经总经理核定
后转送董事会备份。
第二章 任 用
第六条 从业人员的任用人数,应以所核定的“人员编制表”人数为限。其任用条件以“职
位说明书”为依据,以便因事择人,使人与事合理配合。
第七条 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八条 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
(二)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
(三)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免后,报请董事会备案。
(四)主管由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请董事会备案。
(五)副主管由主管提请总经理任免。
第九条 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十条 除正式从业人员,连锁店可按业务需要聘请人员,其待遇、工作期限及工作条件按
合同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尚未复权者。
(二)曾犯刑事案件,经确定判刑者。
(三)通缉在案,尚未撤销者。
(四)原在其他公私机构服务,未办清离职手续者。
(五)经其他公私机构开除者。
(六)身体有缺陷或健康情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七)未满十八周岁者。
第十二条 新进非主管人员一律须经试用四十天,试用期间应由人事部门考核。试用成绩欠
佳、品行不良或发现其进入连锁店前有不法行为可随时停用。
第十三条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办妥下列手续:
(一)填妥连锁店新进员工履历表。
(二)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
(三)缴验医院最近一个月体检表。
(四)缴验前任职机构离职证明书。
(五)缴验遵守连锁店人事等规章规定的志愿书及保证书。
第三章 服 务
第十四条 连锁店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说明外,如为该说明书未说明、而
由上级主管指派交办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接受。
第十五条 连锁店从业人员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准时上下班,对承办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
(三)忠于职守,保守业务上的机密。
(四)爱护连锁店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五)遵守连锁店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保持连锁店信誉,不作任何有损连锁店信誉的行为。
(七)不私自经营与连锁店业务有关的业务或兼任连锁店以外的职位。
(八)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第十六条 连锁店从业人员因过失或故意致连锁店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连锁店工作时间是,每周为四十小时,星期六、日均休假。业务部门如因采用轮
班制,无法于周末休息者,可每七天给予一天的休息,视为例假。
第十八条 管理部门的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变化事先制定,公布实行。业务部门的
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
第十九条 上、下班应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
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条 员工出勤管理办法另定。
第二十一条 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可派人员值日值宿,其办法另定。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
休假充抵。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十四天,可以特别休假充抵。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十天。
(四)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八天;外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父母或
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六天。
(五)分娩假。女性从业人员分娩,可请分娩假三个月。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者,给假四星期,
四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六星期。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的资格考试、集会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
决定。
(七)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二十三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四条 请假期内的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批准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薪水照发。
(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三)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连锁店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七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
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旷工一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一天照每天八小时比例以小时为单位扣发。
第二十七条 连锁店人员服务满一年者,应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一)工作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七日。
(二)工作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十日。
(三)工作满五年以上未满十年者,每年十四日。
(四)工作满十年以上者,每满一年加给一日,但休假总日数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八条 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情况下由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施行。
第四章 考 核
第二十九条 各级主管人员对其直属从业人员负有平时工作成绩考核责任。每三个月一次将各项人员工作情况逐一详列于考核表中,详细评核其工作绩效并将结果分为优、甲、乙、丙、劣五等,凡列优等及劣等者均应详述理由,呈上一级主管核阅及密存,作为年度考核、升迁及培训
等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年度工作考核,应分别于各从业人员到职届满一年的当月办理。由人事部门每月将当月到职满一年人员考核名册分别列送其直属主管,依据平时工作考核成绩及勤惰情况予以评
核。
第三十一条 凡考核列优等者,经总经理核准予以二级以上的晋级或升级,列甲等者晋升二级,列乙等者晋升一级,列丙等者留任原级,劣等者免职,均以各从业人员任职期满一年考核核
定后的次月起执行。但在考核年度内曾经核准升职或升级者,该年度考核不再晋级。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考核由董事长评核。主管以上人员及优等员工的考核,由直
属主管层转总经理核定,其他人员均由各部门层转经理核定。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从业人员奖励,分为嘉奖、记功、奖金及升迁或晋级四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嘉奖:
1.品德良好,足为同仁表率,有具体事迹者。
2.其他有利于连锁店或公众利益的行为,且有事证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应予记功或记大功:
1.悉心维护公司财物及设备,节省费用有显著成效者。
2.担任临时重要任务,能如期完成并达成预期目标者。
3.及时制止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的发生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给奖金:
1.在业务、维护或管理方面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质量或降低成本者。
2.对公司设备维护得宜或抢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对业务、维护或管理方法作重大改革建议或发明,经采纳施行成效显著者。
4.对采购销售、会计处理、财物调度、人力运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
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者。
5.对天灾、人祸或有害于连锁店利益的事件,能奋勇救护或预先防止,使连锁店免受损失,
有事实为证者。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升迁或晋级:
1.一年内曾记功二次以上者。
2.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的才能、品德优良、服务成绩特优,且有具体事迹足以为证者。
3.工作上有特殊功绩,使连锁店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者。
以上晋级可视实际情况晋升一至二级。但其薪级已达本等最高级者,可改发相当级数薪水的
全年奖金。
第三十四条 从业人员惩戒分为警告、记过、降级及免职四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者,应予警告:
1.携带不必要物品入连锁店者。
2.未经准许擅带外人入连锁店参观者。
3.擅用他人经管的工具及设备者。
4.拒绝警卫检查其拾获物品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应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未经准假而擅离工作岗位者。
2.无正当理由延误公事致连锁店发生损失者。
3.对上级主管命令有不同意见,未予婉转说明或虽经陈述,未被采纳而擅自违抗指挥者。
4.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周,致使下属发生重大错误,使连锁店发生损失者。
5.故意涂改、丢失记时卡者。
6.对同事有胁迫、恐吓及欺骗行为者。
7.在工作时间打瞌睡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降级:
1.在连锁店内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向外泄漏连锁店业务机密者。
3.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己见或提供建议,而任意谩骂者。
4.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者。
5.一年内记过两次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免职:
1.无故连续旷工三日以上或一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六日以上者。
2.胁迫上级主管、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有打骂侮辱主管行为,情节严重者。
3.利用连锁店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
4.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
5.未按照规定或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错误,使连锁店蒙受损失者。
6.故意损坏连锁店财物者。
7.有偷窃行为,经查明属实者。
8.在连锁店内赌博或出现有伤风化行为者。
9.在连锁店内打人或互相打骂者。
10.散播有损连锁店的谣言,妨害工作秩序者。
11.因故意或过失行为引起灾害者。
12.有煽动怠工或罢工的具体事实者。
13.触犯刑律,经判有期徒刑确定者。
第三十五条 从业人员奖惩事项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级核定。除嘉奖、记功、警告、
记过由各部门经理核定外,其余均须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三十六条 其他未经列举而应予奖励或惩诫事项,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奖惩。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奖惩可累计,以嘉奖三次作为记功一次,记功三次作为记大功一次。
警告三次作为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作为记大过一次。
第六章 离 职
第三十八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
(一)有违犯连锁店规章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二)违犯刑律,经司法机关起诉待判尚未确定者。
第三十九条 在停职期间薪水停发,并应立即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十条 商场连锁店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
解聘人员时,应提前三十日预告本人。
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在接到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
不得超过两日工作时间。其请假日薪水照发。
第四十二条 依照第四十一条规定,解聘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
经济补偿金:在连锁店连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薪水。
第四十三条 从业人员辞职,应于三十天前以书面形式呈转公司的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
总经理核准。
第四十四条 员工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连锁店者,均应办妥移交手续,如因移交不清致连锁店发生损害者,均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2个回答  2015-01-21
  7-11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便利店特许组织,至1992年底,该公司在全世界22个国家和地区拥有13590个分支店。在我国的深圳,该公司自1992年起,也开始以自营的方式开展业务,据悉,7-11公司计划在近期以出售区域特许权的方式在中国开展特许业务。 一、7-11便利店的经营状况   7-11便利店的店铺营业面积按总部统一规定,基本上都是100平方米。商店的商品构成为:食品75%,杂志、日用品25%。商店的商圈为300米,经营品种达3000种,都是比较畅销的商品。另外,总部每月向分店推荐80个新品种,使经营的品种经常更换,给顾客新鲜感。商店内部的陈列布局,由总部统一规定、设计。商店的建设、管理遵循四项原则:(1)必需品齐全;(2)实行鲜度管理;(3)店内保持清洁、明快;(4)亲切周到的服务。这 四项原则即是7-11便利店成功的秘诀。 二、为分店着想的特许制度   1. 培训受许人及其员工   7-11公司为了使受许人店主适应最初的经营,消除他们的不安和疑虑,在新的特许分店开业前,对受许人实行课堂训练和商店训练,掌握POS系统的使用方法、接待顾客的技巧、商店的经营技术等。另外,总部还应店主的要求,为提高员工、临时工的业务经营能力,围绕商店运营和商品管理、接待顾客等内容,集中进行短期的基础训练。   2. 合理进行利润分配   毛利分配的原则是:总部将毛利额的57%分给24小时营业的分支店(16小时营业的为55%),其余为总部所得。商店开业5年后,根据经营的实际情况,还可按成绩增加1-3%,对分支店实行奖励。   在万一毛利达不到预定计划的情况下,分支店可以被保证得到一个最低限度的毛利额,保证其收入。   3. 总部对分支店的支持体制   总部协助各分支店进行开业前的市场调查工作,并从经营技巧培训、人才的招募与选拔、设备采购、配货等方面对分支店给予支持。总部还向分支店提供商品陈列柜、货架、陈列台等设备。总部指派专人负责分支店的日常经营指导、财会事物处理等工作。总部还负责向分店提供各种现代化的信息设备及材料。   4. 加入7-11体系的程序   加入7-11体系的程序如下:   (1) 公司接待希望加入的潜在受许人。负责招聘的总部人员为了能使来访者成为受许人,向他仔细介绍公司特许权的情况,并与之认真协商。   (2) 介绍7-11便利店的详细情况。   (3) 调查店址。为确定能否作为分支店营业场所,总部要进行商圈、市场等方面的详尽调查,并将搜集的数据和信息认真加以分析、研究。   (4) 说明特许合同的内容。就特许权的各项内容和规定,逐条解释说明。   (5) 签订特许合同。在申请人充分研究了业务内容和合同内容,并决定加入以后,正式签订合同。   (6) 商店计划、设计。特许人的建筑、设计部门详细研究了顾客的活动线路、经营对策以后,设计商店装修方案。   (7) 签订建筑承包合同。商店设计完成后,总部负责介绍建筑施工公司,并负责签订建筑承包合同,同时协助进行融资。   (8) 准备开业。在施工的同时,订购各种设备和柜台,并进 行店内布局设计,发放操作手册和促销准备工作。   (9) 店主培训。就开业所必需的准备事项,计算机系统的操作管理,商店运营技巧等,对店主进行培训指导,达到真正掌握的程度。   (10) 开业前的商品进货和陈列。此时总部有关人员亲临商店,选择供应商,提供进货信息,传授陈列技巧 。   (11) 交钥匙。在开业前一天,将商店的钥匙与竣工证书一同交给店主。   (12) 开业。将开业的广告宣传品通过各种途径发放。   (13) 开启信息系统。连通商店的计算机终端与总部的主机,指导和支持商店的运营。   (14) 现场支持人员对各分店进行巡回指导,及时发现分支店经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协助店主解决。
第3个回答  2015-01-17
互相尊敬吧追答

也别经常扣钱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