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的案例,请帮忙用刑法知识分析一下,谢谢

村委办公室失窃,主任张三觉得李四可疑,带人入其家,抓之审问,李四喊冤,张三恨恨的把李四关至地下室,李四觉委屈,愤然自杀,张三被举报后,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羁押期间,张三还交待自己在发放土地征用补偿款时对村民谎称为得此款花了5万元的关系费,遂用假发票报销,归自己所有。
问,张三何罪,何情节。具体分析,谢谢大家了。

张三把李四关至地下室,并导致李四死亡,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张三的非法拘禁行为情节恶劣,直接导致李四死亡,符合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规定,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张三作为村干部,侵吞征地补偿款的行为,触发了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张三主动交代了自己贪污罪行应属于自首情节,可以就贪污罪对张三从轻处罚,但是不能低于5年有期徒刑。
综合以上事实和情节,根据刑法规定对张三数罪并罚,对张三可以判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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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1-30
对于前面那位同志的回答个人感觉很好,不过按照《刑法》67条的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为可以减轻处罚,所以你一定说一定要判处5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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