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11-14
劳动仲裁的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两个部分:
有关存在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事故,工伤人员是否可以得到双赔,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并未明确规定,一直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中规定,在得到人身损害赔偿的同时,工伤人员仍可以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虽然在《上海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中,有规定,工伤人员如获得了第三方赔偿,其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退回。实质上,本条也并未否定双赔,仅是避免发生某些人员因工伤而获利的情况出现,避免引发道德风险。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一次性伤残就业及医疗补助金并非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实质上也并不存在所谓的双赔的情况。
但无论从法规的效力出发还是从法律的本意出发,都没有明确禁止双赔。所以,本案中张女士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般而言,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是以劳动关系或是用工关系为前提的,双方的劳动关系如已终结,那么用人单位很可能会以双方无任何关系为由,逃避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即针对这种可能性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间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前,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所以,本案中,虽然双方劳动合同已到期,按照法律规定,公司也不能终止与张女士的劳动关系,应当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依照鉴定的级别,对双方的劳动关系作出相应的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责任,但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张女士曾签署了离职交接单,属于与用人单位达成了协商一致,从而劳动关系可以解除,并未支持我方要求公司支付双倍赔偿金的请求。
劳动仲裁后,我方依法对裁决诉讼至法院,在法官的调解下,最终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解除赔偿金共计五万余元。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1
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可以请求工伤赔偿,同时还可以请求肇事方赔偿,但医疗费用除外。相关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第3个回答 2013-11-19
双赔?
我说简单点,你出了交通事故,首先你必须是同等责任以下的。其次,你的赔偿是在对方无力支付的情况补齐不足。比如说,你应该得到赔偿为20万,对方只能陪你2万,那么工伤就赔你18万,记住,补其不足。不信就去问问劳动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