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1988年国家颁布了国家标准GB9417-88《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汽车型号应能表明汽车的厂牌、类型和主要特征参数等。该项国家标准规定,国家汽车型号均应由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不适用于军用特种车辆(如装甲车、水陆两用车、导弹发射车等),汽车的产品型号由企业名称代号、车辆类别代号、主参数代号、产品序号组成。必要时附加企业自定代号。对于专用汽车及专用半挂车还应增加专用汽车分类代号。
企业名称代号 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一部分,用代表企业名称的两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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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名称代号;b:车辆类别代号;c:主参数代号;d:产品序号;e:专用汽车分类代号;f:企业自定代号
□: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均可
企业名称代号由2个或3个汉语拼音字母组成,是识别企业名称的代号。例如:CA表示第一汽车制造厂,EQ表示第二汽车制造厂,TJ表示天津汽车制造厂等等。
车辆类别代号 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二部分,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此编码规则也适用于所列车辆的底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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