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刑法案例分析题

【案情】2007年6月,某镇水利站(乡镇集体所有性质)站长范某利用站长的身份,从本站主管会计处要来本站公章,以水利站借水利工程款的名义,虚开了向其三个儿子每人借用五万元现金的借据,加盖公章后分别交给三个儿子。2007年12月范某退休后,指使三个儿子以其所开的借据,共同诉至法院,要求水利站归还借款。一、二审法院皆判决范某的三个儿子胜诉,但水利站一直未执行判决。后经有关人员举报,范某及其三个儿子的行为被发现。
【问题】本案中范某及其三个儿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第1个回答  2010-01-21
对一楼无语 谁说终审判决不能申诉 再审的一条主要途径就是当事人向二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诉
而且一楼根本不明白这个问题 人家明明问的是一道类似考试题目的东西,又不是实践中问题。
既然是题目,你就看题目中的重点(题点)。第一点是范某的身份,集体所有制企业站长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符合贪污的构成要件。而依据其行为特征也不是侵占,因为财物并不在其保管之下,不符合侵占的构成要件。结论是诈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构成诈骗
第二个题点,一直未执行判决,就是既遂和未遂的问题,本题答案是未遂。因为对方并没有作出财产处分。
第三个题点是共同犯罪问题。范某的三个儿子与范某构成共同犯罪,是从犯。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1-21
范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贪污罪。
三个儿子是持证据向法院起诉还款的,不以诈骗罪进行处罚。
第3个回答  2010-01-21
您好
从您的叙述来看,范某的行为应认定诈骗罪,其三个儿子应构成诈骗的共犯。希望以上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第4个回答  2010-01-21
范某及他的三个儿子都涉及经济类犯罪,因为水利站属于国营企业,站长没有私盖公章的权利,这是不成立的,但是经历一、二审,已经属于终审判决了,不能再申诉,只能以另一个角度,就能是告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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