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解聘我们,签署了解聘协议和经济补偿金额,也有工作交接表(我没有复印留底),但是公司后来提出工作中出现过索赔,还没有解决完,还在跟供应商协调中,公司就迟迟不给支付经济补偿,已经劳动仲裁立案了,马上要开庭。
找公司人事,说不给提供当时工作交接表的复印件,我害怕到时候开庭他们会说我没有完善交接工作。但是我有公司盖章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这样我这个案子还可以胜诉么?
另外,如果这个案子胜诉,公司会因为索赔问题单独起诉我么?客户提出的索赔也不是因为我个人原因造成的,我还有个业务经理,他的补偿金也没有给支付,我们的劳动合同上也没有说明如果产生损失会需要个人承担多少比例,总不能我个人全部承担损失吧!
求各位法律大神帮忙出谋划策,我到底该怎么做?
我已经通过劳动仲裁立案了,只是这种解聘前的工作中产生的索赔如果公司要找我承担符合法律规定么?另外我的情况劳动仲裁可以胜诉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