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大连的,因家中无人,去年10月25日就在供暖部门办理了停供(已分户)手续,今年元月上旬的一个晚上,暖气因砂眼锈的而泄漏,把自家及楼下各层全都淹了,家里又潮湿又阴冷,为了驱赶潮气,于1月21日到供暖站去办理了开通暖气的手续,供暖站的人说,要开通暖气,必须交全额款(即:一年的采暖费),没办法,只好交全款,不然的话,就开不了暖气。
一个冬季取暖期是4个月,我们开通暖气时已经是过去了一半的时间——两个月之多了,为什么还要补交停供期那两个月的费用?我们不是因欠费停的暖气,而是按照正常的途径,在供暖部门办理的停供手续,为何还要补交停供期间的采暖费?供暖站开具的停供单它是干什么用的?它起什么作用?它的意义何在?有偿服务是要收费,可那半个取暖期,我们没有受益,相反,我们还遭受到了泄漏的灾害,为什么还要收费?感觉就像是我们私自开通暖气,处罚我们全年的采暖费似的。想咨询一下明白这方面的人:为何办理停供还要办理一个手续,开个停供单,双方各执一份,它起什么作用?这样的收费合不合理?还是说各地方有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