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物业管理公司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但合同履行者是该物业公司的另一家分公司,请问这算违反合同吗?

如题所述

很多律师的回答都是错误的。首先分公司是不能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合同无效。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32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简称32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结合以上2条,可以看出,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也就是在物业服务领域,分公司是被32条约束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所以签订合同是无效的;
网上很多律师就是在照抄法条,根本就没有动脑筋研究。
顺便(以下普通人不用看),如果有人说这是管理性规范,那么我再告诉你2点:1.违反管理性规范的合同并不当然有效; 2.作为合同主体签约行为是个法律行为不是事实行为;能理解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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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7-01
不违反合同。
分公司和总公司在权利和责任、义务上是一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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