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不纳入抵债有法律依据吗

如题所述

《保险法》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赔款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分配, 并可规避遗产税。

扩展资料

保险单生效(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后,保险人不得因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投保时的故意隐瞒、过失、遗漏和不实说明等原因否定保险合同的效力,但是投保人欠交保险费的除外。

国际通用的该条款一般侧重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侧重于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其叙述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 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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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3-15

人寿保险不纳入抵债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见,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均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自己购买的人寿保险单属于股东个人财产,不属于对公司的出资,因为股东并不以个人财产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所以即使公司破产,需要申报公司债权,根本不涉及拿股东的人寿保险单即个人财产做为债权申报的问题。

扩展资料:

《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保险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分配。

如果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则保险金不作为遗产分配,并可规避遗产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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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2-20
相关法律赋予人寿保险的资产保全功能 保险——全球公认的财产保全优选方案
一、人寿保单不纳入破产债权《公司法》
二、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合同法》
三、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保险法》
四、不需要纳税且不能随意质押《税法》
五、人寿保险公司不得破产解散《保险法》
六、受益保险金不纳入遗产税征收范围《遗产税草案》

但是一定是指定受益人。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6-01-20
有的,保险法明文规定。
第4个回答  2016-01-20
有的。在保险法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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