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两个政治方面的问题

1. 人大代表在公共事务的表决中的权利和责任(义务);
2. 政府机构、政府首脑、政府部门负责人的权利和责任(义务)

1 根据宪法规定,人大代表在公共事务的表决中的权利主要是:大会在通过报告和议案、决定有关事项时,由代表明确表示赞成或反对意见,对交付表决的报告和议案、有关事项表明各种意愿(包括赞成、反对或弃权),在人大会上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
责任:人大代表应当珍惜这一权利,"投好神圣的一票"。首先要积极参加表决。由于表决采用绝对多数原则,即通过议案的标准是“全体代表过半数”,而非“到会代表的过半数”,不参加表决表面看是既非赞成也非反对,但在确定表决结果上,与投反对票作用相同。不参加投票的人越多,达到通过议案所需的法定票数越难,甚至妨碍议案的通过。第二,代表在行使表决权时,要充分反映选民或选举单位的意见,同时又要胸怀全局,从全体人民利益出发考虑问题,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

2 政府机构、政府首脑、政府部门负责人在本系统、本部门、本政府内享有全权。比如提名下一级行政长官人选,制定政策指导方针等
作为政府机构、政府首脑、政府部门负责人应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维护行政秩序和效率,保障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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