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妥善处置醉酒人员

如题所述

醉酒人员的处置,既是一线民警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一线民警较为头疼、处置难度较大的警情。在接处警活动中,因酒后神志不清而滋生的警情发生量多,围观群众多,处置较复杂,且极易转化为醉酒人员与执法民警之间的冲突,导致阻碍执行职务或妨害公务案件的发生。如何对醉酒人员尤其是其中的违法嫌疑人进行依法处置,在出警过程中既妥善处置现场,同时又避免阻碍执行职务或妨害公务案件的发生,成为我们必须思考的一个问题。一、处置醉酒人员的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7条:“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以上规定不单适用于违法嫌疑人,还应当同时适用于违法性质严重、已涉嫌构成犯罪的嫌疑人员。而对于醉酒但没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目前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但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第一款:“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在出警后遇到没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醉酒人员不醒人事或者有其他确需救助的,也应当依法处置、实施救助行为。二、民警在处置醉酒人员中存在的问题醉酒,即因饮酒过量而神志不清,分为兴奋期、共济失调期和昏睡期。在处警过程中,遇到的醉酒人员多处在兴奋期或共济失调期,醉酒人员往往有一定的过激行为,极易实施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甚至发生阻碍执行职务或妨害公务案件。由于醉酒人员处于兴奋期时,一般都有语言增多、逞强好胜,夸夸其谈,举止轻浮、粗鲁无礼、打人毁物等表现,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语言和行为。另外,处于兴奋期的醉酒人员难以控制自己的言行,具有较强的攻击性,无视法律法规,即使公安民警在处置时,也无惧怕心理,并极有可能直接袭击执法民警,阻碍民警执行公务,这时民警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起大量群众围观,酿成事端。实践中,在处置醉酒人员时,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民警在处置过程中方法简单、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在处警过程中,民警对于醉酒人员的处置中采取的措施、制服的力度往往比较弱化。民警对于醉酒人员的控制方法比较单一,而在如何在取得对醉酒人员的先期控制上,往往存在不足。有的民警不能及时对醉酒嫌疑人的行为做出准确判断,不能在第一时间将嫌疑人制服、约束,从而导致群众围观、事态扩大,有的民警在处置过程中自我防范、保护意识较差,对醉酒人员的攻击性认识不够,不能采取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从而导致阻碍执行职务或妨害公务案件的屡屡发生,民警受到伤害。二是民警不学法、不懂法,在处置醉酒人员过程中出现违法,在发生非正常后果后授人以柄、工作被动。如:有的民警在约束醉酒人员时,不用约束带或者警绳,而是使用手铐、脚镣等械具进行约束;有的民警对未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醉酒人员不应使用约束措施而使用;有的民警不了解在哪种情况下可以将醉酒的违法嫌疑人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领回看管,而认为应当一率由民警负责约束等等。三是民警在处置中遭受醉酒人员违法行为侵害后,情绪激动,处警不得力或者不合法,导致发生严重后果。有的民警在现场处置中遭受醉酒人员侮辱谩骂后,带回公安机关后甚至在现场即对醉酒人员进行报复性体罚或殴打,极易导致大量群众围观和反感、发生群体性事件。同时,由于醉酒人员自身防范意识较之正常情况下有所降低,容易受到外界伤害,因此也容易受到较严重的伤害后果。以上每种情形的发生,都将以公安机关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挽回影响、减少损失,但不可避免地,公安民警流血流汗、吃苦受累换来的声誉也将受到贬低,有关责任民警也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甚至是法律的惩处。四是民警在控制醉酒人员后,约束过程中麻痹大意、看护不力,导致醉酒人员发生意外。醉酒人员在醉酒状态下,由于饮酒过量导致大脑中枢神经系统高度兴奋或者处于麻痹状态,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不能准确认识和辩认,也不能控制或者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可能会发生一些意外事件,导致醉酒人员自身受到伤害甚至死亡。如摔倒致伤、酒精中毒、吞食异物、呕吐物堵塞气管等等。三、处置醉酒人员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对醉酒人员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醉酒人员的安全,国家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手段。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民警法律意识不强。基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法律基本功不够扎实,对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真正掌握、一知半解,运用不熟练,从而导致在执法过程中不仅没有充分运用法律增加执法手段,反而会产生畏难心理,不能依照法律严格执法,束缚自己的手脚。二是民警实战意识不强。在处置违法犯罪醉酒人员的过程中,民警往往要对醉酒人员进行控制,此时仅有良好的体能还远远不够,还必须有良好的控制技能和技术。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民警往往缺乏必要的技能、技术,不能在最短时间内将醉酒人员有效控制,从而不能对醉酒人员进行约束保护或及时制止其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三是民警证据意识不强,对醉酒违法嫌疑人的取证工作不到位。在对醉酒人员的处置过程中,一些民警的证据意识不强,有的不能及时通知醉酒者家属到现场,有的不能及时利用照相、摄像等手段将醉酒人员的相关情况(包括其违法犯罪情况、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情况等)进行证据固定,从而导致后期工作较为被动。四是民警责任意识不强。不管是对醉酒的违法嫌疑人的现场制止和控制,还是对带回公安机关的醉酒违法嫌疑人的约束和看管,都需要民警增强责任心,来不得半点的马虎和大意,否则,很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四、做好处置醉酒人员处置工作的对策和方法执法实践中,在处置醉酒人员时可能遇到的情况千变万化,所以采取的应对措施也不尽相同。但通过对醉酒人员处置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其原因的分析,笔者认为,一般来说,有以下一些对策和方法,供民警在工作中参考: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和警务技能的学习,熟练掌握相关业务本领。除《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外,《刑法》第18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些法条充分说明,在遇有醉酒人员阻碍执行职务或者妨害公务等情形的,公安民警不必产生畏难情绪,人性化执法不是意味着对违法犯罪的纵容,而应当积极采取应对措施、调查取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醉酒者的现场处置,不但要有体能,更要有专业的技能,应增强民警对于擒敌技能和控制战术的培训,平时多流汗,战时少流血。良好的身体素质配合简单实用的控制技能可以大大提高控制率,同时减少民警受到伤害的机率。二是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法规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约束是对处于醉酒状态的违法嫌疑人采取的一种保护性措施,是公安机关为了预防和避免醉酒的违法嫌疑人对本人造成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造成威胁而对其采取的临时性保护手段。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进行约束,只有对于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才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对其进行约束,控制其身体或者行为。如果醉酒人虽然处于醉酒状态,但只是沉睡不醒或者骂两句,没有自伤或者伤人、损害公私财物的动作和行为,一般不要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约束,否则就违背了约束的宗旨。在对醉酒人进行约束时,无论其行为举止如何,均不能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三是及时出警,一般情况下,在处警中宜快不宜慢、宜劝不宜压、宜散不宜聚。酒后滋事一类案事件的发生一般比较突然,控制的时机在前期。因此民警在接警后要迅速赶到现场,将滋事的可能控制在萌芽状态,并适时将醉酒人员带离现场,在引起众多群众围观、起哄前处置完毕。对个别态度横蛮的醉酒人员可以实行通知所属单位、家庭、朋友共同做工作的方法予以平息。有的醉酒人员醉酒后口气大、胆子大,发生纠纷或滋事后不听从民警的处理,甚至奚落、侮辱民警。对此民警千万不要计较其态度而与之正面交锋,激化矛盾,最好采取迂回的方法,与其单位、朋友、家人联系,请他们到现场协助解决,或者将醉酒人员领回。四是对多人酒后在公共场所滋事者应当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服。如果案件发生在公共场所,醉酒违法嫌疑人人多势众,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或者延误时间则会造成交通严重堵塞,围观群众聚集,使局部的治安秩序失控,则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加以制止和控制。目前,单警装备已经配发到每个基层执法单位,在这种情况下,运用辣椒水喷剂会比其它方法更加实用、有效。五是在处置过程中应加强取证工作。由于醉酒人员往往在酒醒后对自己的行为记忆不清,有的醉酒人员醒后还会将自身伤害责怪于民警,造成公安机关工作被动。因此,公安民警应提高证据意识,不管是在现场还是带回公安机关后,只要醉酒违法嫌疑人仍有过激言行或违法行为的,均应当注意固定以下证据:现场的在场人的名单及有效联络方式;通过拍照、录像等手段固定现场情况及醉酒人员的有关情况;应特别注意对醉酒人员对人、财、物造成的侵害等方面的证据进行固定;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醉酒人员进行酒精检测。六是在对醉酒者约束过程中,应当注意看管和保护,加强看护工作。对于实施救助的未违法的醉酒人员,及时交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领回;对于有一定违法行为的醉酒人员,但因条件限制等原因不宜较长时间对其约束的,在不影响对案件调查处理的情况下,可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待酒醒后再依法进行处理;对于一时无法查清身份、以及通知不到所属单位或者家属的,民警必须对被约束者进行全程看护,并注意观察,发现有酒精中毒较重,以及出现过分激动、昏迷等异常情况,应及时送至医院救治,一旦确认其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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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3-30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7条,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2、以上规定不单适用于违法嫌疑人,还应当同时适用于违法性质严重、已涉嫌构成犯罪的嫌疑人员,而对于醉酒但没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目前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但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第一款,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在出警后遇到没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醉酒人员不醒人事或者有其他确需救助的,也应当依法处置、实施救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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